80多歲婆婆在某超市乘扶梯摔傷,超市被判擔責四成

80多歲婆婆在某超市乘扶梯摔傷,超市被判擔責四成

一位快滿85歲的太婆,不慎摔倒在超市扶梯坡面上,並隨著扶梯執行滑落到扶梯口而受傷。9月8日,記者從西充縣公安局獲悉,超市無專人值守扶梯,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被該院一審判決賠償太婆4。4萬元。

據介紹,快滿85歲的西充人蒲婆婆,去年10月2日到縣城一家超市購買了一桶食用油,後乘坐扶梯下樓。她一手提著油,一手扶著扶手,不料摔倒在扶梯坡面,身體隨扶梯執行滑落到扶梯口而受傷。

超市工作人員聞訊後趕到現場,並將蒲婆婆送醫治療。蒲婆婆被診斷為右側股骨骨折,住院治療了21天,產生醫療費3。4萬餘元。後經司法鑑定,被評定為九級傷殘。

因與超市方沒有達成賠償協議,2021年4月25日,蒲婆婆將涉事超市起訴到西充縣人民法院,

請求超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13萬餘元。

西充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蒲婆婆雖年事已高,但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乘坐扶梯時沒有充分注意安全,一手提油,另一手離開扶手,導致事故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超市作為營業性公共場所,是扶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日常管理中,雖然有廣播音訊播放“注意安全”,在扶手下面有提醒“注意安全”字樣,但在事故發生時,沒有廣播音訊播放“注意安全”,扶梯執行無人值守疏導,存在安全隱患,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超市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

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四川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學校、醫院、車站、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電梯使用者應當設立專人進行現場疏導。”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超市違背上述規定,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判決其向顧客承擔40%的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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