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掃小心火,引起火災擔刑責

每年祭掃,因疏忽大意引發火災的情形時有發生。

2019年,山東昌樂沈某在其父親墓地上墳,不慎引起火災,將墓地南側屬於個人承包的林木地塊燒燬。經林業部門鑑定,被燒燬的地塊性質屬於喬木林地,過火面積為55。7畝,合3。7公頃,其中過火有林地面積45。7畝,合3公頃。沈某因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同年,山東諸城宋某在墓地祭祀,使用打火機點燃並焚燒黃紙過程中,過失引燃周圍荒草並引發鳳凰山山林火災,導致村經聯社以及梁某等人栽種的樹木等財物過火受損。經林業發展中心現場勘驗認定,該失火地點位於政府劃定的喬木林地範圍內,過火植被及鬱閉度等情況達到森林標準,過火有林地面積3。17公頃。宋某亦因犯失火罪,被判處刑罰。

以上案例均發生在祭祀期間,在風乾物燥的季節,極易引發火災事故。提醒大家,祭祀時務必注意防火,勿因疏忽大意受到刑罰。

清明祭掃小心火,引起火災擔刑責

法律拓展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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