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全職太太可以得到多少補償?

項秦律師 作

這兩天,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一起離婚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判決男方給付女方5萬元家務補償費。很多網友在認為應該給付全職太太家務補償費的同時還認為僅5萬元的補償太少。那麼在離婚案件中,全職一方一般能獲得多少補償?全職一方能夠獲得補償的規定又經歷了怎樣的發展呢?

【案例一】

審理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7)滬0113民初1871號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礎,但近年來雙方因缺乏相互溝通和理解,以致夫妻關係不斷惡化。原告曾二次起訴離婚,此後兩人關係也未改善,應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予以支援。

關於孩子撫養,考慮到雙方經濟條件以及身體狀況等因素,本院認為孩子隨原告共同生活更為適宜,原告自願承擔所有的撫養費,於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許。

關於夫妻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供的《婚前協議書》可以證明雙方確曾約定原告婚後所得財產歸原告一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雖被告對該協議書存有異議,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協議書系其在意識不清狀態下所籤,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同意就該協議上簽名是否為被告本人所籤進行筆跡鑑定,故應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本院認定該協議真實有效,被告要求分割三泉路房屋婚後還貸部分以及增值部分,本院不予支援。但考慮到婚後被告為全職太太,對撫育子女、照顧家庭等付出較多義務,依法原告應當給予被告一定的經濟補償,本院酌情確定金額為70萬元。

【案例二】

審理法院: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5)順慶民初字第1363號

本院認為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給予離婚經濟補償的問題。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被告有時未按婚前協議約定的足額給付原告生活費,且原告無工作,一直在家做全職主婦,照顧家庭。原告的經濟能力與被告相比較弱,離婚後可能導致其生活困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的規定,被告應給予原告一定補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准許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二、被告張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補償原告劉某某人民幣30000。00元。

從以上案例可知:一、全職一方主張經濟補償的,補償金額不等。法院在判補償金額時可能會考慮另一方的經濟能力、婚姻的存續期間、全職方對家庭和另一方的貢獻等因素。二、在《民法典》實施以前,全職一方主張經濟補償需要以雙方存在《婚前協議》為前提,並且要求《婚前協議》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在這些前提下,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才能在離婚時主張經濟補償。與前述規定不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可見,《民法典》對全職一方提供了更寬鬆的保護,只要夫妻某一方是全職,那麼其在離婚時就有權向另一方主張補償。但是,在雙方沒有對全職補償進行約定的情況下,經濟補償也難以與市場價等同,畢竟全職一方本身也有承擔家庭事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