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9778天的張玉環,如果發生在西方國家能獲得多少國家賠償

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終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玉環提出申訴。2019年3月1日,江西高院作出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於2020年7月9日進行公開審理。2020年8月4日下午,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玉環無罪。在被羈押9778天后,張玉環終於回到了家人身邊,此時他已53歲。

羈押9778天的張玉環,如果發生在西方國家能獲得多少國家賠償

據張玉環的代理律師王飛透露,下一步,張玉環將下一步將申請國家賠償,同時也會控告在該案件中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司法人員。

在西方的法律制度發展史上,國家賠償制度也不是從一開始就有的,而是經歷了很長的發展歷史。西方各國的國家賠償制度大致經歷了否定時期、相對肯定時期和全面肯定時期三個階段,才發展到現在比較完備的狀態

一、法國

18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爆發,催生了一大批思想家,他們提出的人民主權理論為國家賠償制度在法國的萌芽創造了思想條件。法國是世界上最早確立國家賠償制度的國家。法國國家賠償制度的確立,對世界範圍內各國的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都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羈押9778天的張玉環,如果發生在西方國家能獲得多少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立法是法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在刑事司法賠償方面也有很詳細的規定。在立法模式上,法國採取的是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刑事司法賠償制度。

例如,1895年的法國《刑事訴訟法》第443條至第446條就規定了刑事司法賠償制度。其中不僅對冤獄的賠償作了規定,而且對其他一切司法侵權行為也作出了規定。

1956年法國刑事訴訟法中又將司法警察的違法侵權行為納入到國家司法賠償的範圍內。1970年,刑事訴訟法又將司法賠償的範圍進一步擴大,拓展到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使刑事司法賠償制度更加完備。

1972年刑事訴訟法又將不作為納入到國家賠償的範圍內。現行的1992年刑事訴訟法在刑事司法賠償制度的規定上更加完備。

至此,法國已經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司法賠償制度。在賠償歸責原則方面,目前法國的刑事司法賠償採取的是,以“過錯歸責原則為主、無過錯歸責原則為輔”的歸責原則體系。

二、英國

1640年,英國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在此期間英國出現了一批反對封建專制的資產階級思想家,闡述了主權在民的思想。在這一背景之下,刑事司法賠償制度在英國開始萌芽。由於長期受到“國王不能為非”思想的影響,英國在資產階級革命後的很長一段時期內都沒能建立起國家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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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到1679年,英國頒佈的《人身保護律》中才開始出現了類似國家賠償性質的規定。依據該法,國家公職人員的某些職務行為,特別是與羈押相關的職務行為,如果有違法的情形,將會被處一定的罰金,而因該職務行為利益受損的受害者則有權訴請獲得這筆罰金。

19世紀中葉以後,隨著民主、人權等觀念的強化,《王權訴訟法》廢除了“國王不能為非”這一阻礙國家賠償制度建立的規定,英國的刑事司法賠償制度才逐漸得到確定。但由於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不徹底性,英國的國家賠償制度相對來說略顯保守和落後。

《王權訴訟法》中,對於不作為的行為不能對君權提起訴訟,另外還規定了許多國家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

三、德國

德國國家賠償制度從建立至今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了。十九世紀中後期,德國實現了統一,穩定政權的建立為德國國家賠償制度的確立創造了政治和社會條件。1898年,德國政府頒佈了《再審無罪判決賠償法》,該法正式確立了德國的刑事司法賠償制度,該法規定國家對受到錯誤審判的受害人給予經濟賠償。

在立法模式上,德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國家賠償法典。1980年德國也曾起草了統一的國家賠償法,但最終該草案沒能透過。因此,德國目前的國家賠償制度的相關規定散見於各個部門法及一些單行法規和一些判例中。

過錯責任賠償是德國刑事司法賠償中最普遍適用的歸責方式,另外還有特別情況下適用無過錯責任的賠償方式。可見,德國也是採用的“過錯歸責原則為主、無過錯責任為輔”的歸責體系。德國的國家賠償範圍也經歷了一個不斷擴充的過程。先是確立了國家賠償責任,然後將賠償的範圍逐步擴大到整個訴訟程式。

此外,德國的國家賠償法律還包括關於公用徵收的賠償,關於公權力主體對勞工、公務員、法官、軍人、兒童以及其他人發生意外事故的賠償等等眾多特別法。

四、美國

美國也繼承了英國“國王不能為非”的思想信條,並將該思想逐漸內化發展為自己的主權豁免原則。在國家主權豁免思想的主導下,公民受到政府的侵害,是不能獲得國家賠償的,僅僅能透過國會請求公務人員個人進行賠償。隨著行政權的不斷擴張,公民的人權要求呼聲也越來越高,美國法院也逐漸在判例中明確公務人員的責任,政府也開始逐漸放棄國家豁免的理念,轉而承認國家責任。

1938年美國聯邦政府制定了對於人民受到錯誤判決的救濟程式的法典,允許受害公民向國家請求賠償。1946年美國公佈了《聯邦侵權賠償法》,最終確認了聯邦政府的賠償責任。1948年的《聯邦司法法》規定了美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基本原則,該法規定違法的職權行為和不作為的職權行為均會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另外,對國家賠償的範圍也做了規定。至今,美國仍然堅持“違法歸責原則”,而不承認危險責任原則。在國家賠償範圍方面對國家的免責情形也有多項規定。

從以上幾個國家的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可以看到,各國的國家賠償體系都有刑事案件的司法賠償部分的規定,只是在具體的賠償歸責原則以及賠償範圍的設定上有些差異,但基本上賠償的範圍都比較廣泛了。隨著人類文明程序的不斷推進,整個世界的國家賠償制度也將朝著更加註重人權的方向發展,國家賠償的制度內容也會更加的豐富完整。整體看來,世界國家賠償制度的發展有以下幾個趨勢:國家賠償範圍的不斷擴大;國家賠償標準的進一步提高;國家賠償主體的寬泛化;國家賠償程式的合理化;國家賠償制度的國際化。

(保留所有權利,轉載請註明作者和“制度開門”。資料來源:孔麗:刑事錯案的國家賠償問題,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