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遭猥褻後遇害,兇手主動自首,就可以不判死刑嗎?

【案情】

這是發生在2015年的真實案例,某地一名11歲的女童在自己的院子裡盪鞦韆,同村的男子從附近路過時,突然心生邪念,將小女孩拖到廁所裡進行猥褻。事後男子擔心小女孩告訴別人,就殘忍地將其殺害。

女童遭猥褻後遇害,兇手主動自首,就可以不判死刑嗎?

男子被抓後,法院鑑於其有自首情節,親屬主動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判決該男子死緩,引起了網友的熱議。

“賠償也要,死刑也要執行。11歲了,養個女兒容易嗎?不能因為自首就緩刑”

女童遭猥褻後遇害,兇手主動自首,就可以不判死刑嗎?

那麼今天的問題是,兇手主動自首,就可以不判死刑嗎?

(以上內容,根據真實案例改編,僅作普法使用。)

【解析】

我國法律規定了故意殺人罪,只要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結合到本起案件,男子犯猥褻罪和故意殺人罪,適用於死刑立即執行的刑罰。但是法院在審判量刑的過程中,會考慮一些因素,比如說男子是否自首,是否對受害者家屬賠償,結合各種因素考慮是否適用於死緩。

女童遭猥褻後遇害,兇手主動自首,就可以不判死刑嗎?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可以”不代表“必須”!

量刑的時候,還要考慮犯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等因素。即使你主動自首了,但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可以不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如果說,警方已經確定了嫌疑人,警車已經開到了你的家門口,你聽到警笛後開門,這是自首還是討巧?

如果自首就可以免死,豈不是成了罪犯的“免死金牌”?

對於今天的話題,您有什麼看法?歡迎關注+評論!

原創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