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全職太太”
丈夫出軌能要求賠償嗎?
婚後攢的“私房錢”
算個人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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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看民法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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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全職太太”
丈夫出軌能要求賠償嗎?
妻子為了全心全意帶孩子,打理家庭事務,放棄外企高薪工作,成為一名“全職太太”。另一邊,丈夫卻有了外遇。犧牲幾年青春與事業,換來愛情的背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妻子在離婚時要求丈夫賠償50萬,是否合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婚後攢的“私房錢”算個人財產嗎?
家庭的正常執行要有愛,也要有物質基礎。雙方上交收入和獎金,匯成家庭的“聚寶盆”是常有的事。那麼,婚後兼職攢的錢,炒股投資的收益……這些只有自己知道的收入,算是個人財產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夫妻個人財產作出了明確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父母離婚,
孩子多大可以選擇跟誰生活?
對於夫妻而言,離婚是一段感情結束的儀式,也是他們享有的正當權利。但是,夾在夫妻之間的孩子卻常常沒有辦法選擇一個完整的家庭,或是一份完整的愛。那麼,“不愛”是夫妻的選擇,“被愛”和“被誰愛”可以由孩子選擇嗎?
民法典賦予了未成年人選擇“愛”與“被愛”的權利,孩子年滿8週歲時,有權利選擇跟爸爸還是媽媽一起生活,如果孩子未滿8週歲,法院也會按照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