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手殺害村支書一家5口後再致2人死亡,涉嫌觸犯多項罪名

事件回放:

10月25日,湖北武漢蔡甸區一村莊裡,擔任代理支書一年多的張某紅在家中遇害。他和老伴倒在客廳之後,小兒媳抱著不滿一歲的孩子下樓檢視,在樓道遇害,之後樓上兩個孩子再遭毒手。兇手作案後,凌晨四點多逃竄到了50公里外的城區,撞倒了一個路人,然後搶了一輛路邊接私活的司機。

(新聞來自平安蔡甸)

兇手殺害村支書一家5口後再致2人死亡,涉嫌觸犯多項罪名

事件分析:

本案中事件相關的7具體遺體,除了張家五口,還有一位路人和一位小車司機。一共七條人命,兇手目前逃跑至長江大橋後跳橋了。兇手殘忍殺害村支書一家5口,涉嫌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兇手在殺害村支書一家5口,造成嚴重惡劣影響,是可能判處死刑的。兇手在行兇後逃亡城區又撞死一個路人,殺害一名路人司機,很明顯,這些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一是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可能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涉嫌搶劫罪,並且致人死亡。按照刑法的規定,能判處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兇手殺害村支書一家5口後再致2人死亡,涉嫌觸犯多項罪名

結語:

兇手其行為已經嚴重觸犯刑法,殘害7條人命,這都將可能被判處死刑。無論是怎樣的情況都不能剝奪他人生命權,否則將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