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瞞妻送“小三”兩套房,妻子一紙訴狀獲判返還

女兒出生後,向女士辭去原來的工作,在家當起了全職太太。她的丈夫潘先生則辭去原來的工作,成立了一家軟體公司。公司業績很好,幾年之間,潘先生就積攢下豐厚的財產,他也積極地開發新產品、新業務。

在一次公司新產品的推介會上,潘先生認識了廣告公司的經理倩倩,之後與其保持婚外情關係。潘先生出資400萬元購買了兩套住宅,將這兩套房屋贈予倩倩所有,兩人還簽署了一份房產贈與合同。

丈夫瞞妻送“小三”兩套房,妻子一紙訴狀獲判返還

不久,在為丈夫洗衣服時,向女士偶然發現了兩張購房發票,遂質問潘先生,潘先生不得已說出實情,並向妻子承認錯誤。此時的向女士才得知丈夫出資購買房屋,且已贈與他人的事實。

向女士認為丈夫購買的兩套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潘先生沒有權利獨自處置,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潘先生和倩倩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並判令倩倩返還房屋給潘先生和向女士夫婦。

法律分析

法院經審理查明:

倩倩名下的兩套房產確為潘先生全額出資購買贈與;潘先生、向女士夫婦並沒有約定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亦沒有處分共有財產的其他約定;潘先生出資購房贈與他人的行為未取得妻子向女士的同意。 法院認為,潘先生和向女士沒有約定婚後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則他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財產皆為夫妻共同共有。故潘先生全額出資購買的兩套房產,在贈予給倩倩之前,亦屬於潘、向夫婦二人的共同財產。

丈夫瞞妻送“小三”兩套房,妻子一紙訴狀獲判返還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的決定,夫妻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另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既然潘先生購買的這兩套房屋並非為了夫妻日常生活,那麼潘先生在沒有取得妻子同意(也不可能取得妻子同意)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沒有處分權的,其擅自將房產贈與倩倩的行為實為無權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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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倩倩作為受讓方,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獲得房產的情況呢?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可以看出,受讓人倩倩並不符合上述條文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不屬於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並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獲得房產。

最後,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由此推知,潘先生與倩倩的贈與合同為無效合同,向女士有權追回該房產。

法院判決】

潘先生對倩倩的房產贈與合同無效,判令倩倩退還房子給潘先生、向女士夫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