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奴隸制是如何廢除的貴族統治下的羅馬共和國又處於什麼形勢!

在暴君塔克文·蘇佩布斯被趕出羅馬之後,伊特魯里亞人對羅馬城的統治遂宣告終結。公元前510年左右,羅馬建立了共和政體。最初,羅馬共和國主要由一些氏族內部的貴族統治。不過有趣的是,共和國的最高官職改由兩名執政官擔任。這兩人權力相等,以“百人團會議”的形式由人民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可連任。他們行使最高權力,制定律法,與羅馬王政時代的國王一樣擁有絕對的統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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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官由元老院選出,執政期滿後供職於元老院。不過,他們之間存在著我們今天常說的權力制衡,其中最明顯的便是他們任期的有限性,而且人民可以聯合推翻其決議;另外,一切政令必須經他們兩人一致同意後方可執行,這便意味著任何一名執政官都可憑藉簡單的否決有效地阻止對方的行動和決定。所有這些都表明真正的權力在於元老院,而元老院則由廣大的貴族把持。

公元前500年左右,這種政體稍有變更,即在戰時或其他非常時期,元老院可以任命一名獨裁者。該獨裁者享有無限的絕對權力以應付非常局勢,但任期只有半年。羅馬共和國的另一個重要職位是協助兩名執政官的度支官。起初,這些度支官由任命產生,但到了公元前447年,改由選舉產生。他們的人數也逐漸遞增,由最初的兩名變成了共和國末期的40名左右。另外,羅馬共和國自公元前443年也開始設立了監察官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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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監察官亦由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半時間,其職責在於調查人口以及檢查社會風紀和決定一些職位的調整。然而,最讓人感興趣的要數大祭司長職位的設立。大祭祀長承擔王政時代國王的一些宗教職責。一般認為,羅馬共和國之所以設立此職位乃是為了防止執政官以神權的名義統攬大權,以便保證國家權力能夠牢牢掌握在貴族階級手中。

羅馬共和國建立這種嚴密複雜的政治體制,原本是為了維持貴族的權益,但某些人策劃的政變仍時有發生。不過,這也不足為奇,因為這些個人實際上都擁有大量的私人武裝。舉例來說,阿庇烏斯便在公元前460年發動了一次這樣的政變,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不過,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此。實際上,在羅馬共和國建立後的前200年間,貴族階級的這種專權已不斷受到尚處於早期階段的階級鬥爭的挑戰。那些透過代代世襲形成的統治階級,即我們常說的貴族,成了廣大平民所要對付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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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也許會認為,這些平民雖然人口眾多,但在社會階層中處於劣勢;事實上,他們還包括我們今天稱之為“中產階級”的文人、商人等。出於對沉重的債務負擔和對財富分配不平等的憤恨不滿,他們也被迫起來反抗貴族的專權,而當時他們的債務的確極為繁重。在當時的債務奴隸制下,債務與勞役是緊密相連的,如果不能如期償還債務,連本帶息都需由借貸者以勞務的形式償還,這樣便導致一些人因欠債淪為奴隸。財富分配不公則主要體現在土地所有權上——貴族階級掌握了大量的土地,他們透過將土地租借給窮人並向窮人收納租稅的形式剝削廣大人民。

於是,這些平民便自發地組織起來,與這兩種不公正行為作鬥爭,並進一步要求統治者頒佈一部成文法典以保障人人享有平等權利。公元前494年,他們又集體離開羅馬城,到阿芬丁山上建立自己的政權。他們還建立了自己的政治組織——平民會議,並選舉了護民官。這些護民官的人身權利由民眾依據神聖法典予以誓約保護。這種集體抗議行為或“撤離運動”作為一種準革命形式,在公元前287年以前曾被使用過5次,且極為有效。在運動中,平民在政治上更加團結,這種團結一致也正是他們力量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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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護民官的人數從最初的兩人漸漸增加至10人,影響力日益擴大,最終取得了與執政官幾乎同等的權力,並可以透過罰金或拘禁等方式行使手中的權力。為了維護平民的利益,護民官會對執政官的決議提出否決,並最終贏得了對國家決策的否決權。

在這種形勢下,平民起義自然不可避免,而且廣大平民透過鬥爭最終分享了一部分政治權力。公元前471年《布布利裡法》和公元前449年《瓦勒裡烏斯一霍拉提烏斯法》的頒佈,使平民建立的一些組織及其策略漸漸被統治者所認可,並進而成為國家制度的一部分。到公元前287年,平民又取得了使平民大會成為最高立法機構的勝利。

與此同時,他們還爭取到了平民進入元老院和擔任執政官的權利。這些權利在公元前367年頒佈的《李錫尼法典》中皆有明文規定,而這部法典也因在法律制度上保障了貴族和平民政治上的平等而著稱於世。除此之外,在公元前450年左右,平民要求編纂成文法典的目標已經實現。公元前326年,羅馬共和國又廢除了廣大平民深惡痛絕的債務奴隸制。從此,羅馬建立了一個由貴族和平民精英共同統治國家的新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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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500年的發展歷程中,羅馬共和國不可避免地幾經變遷,而前面所述則可被看作羅馬共和國內部組織體制的核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這種政治體制會根據當時的條件適時地在實施效果與個人自由之間做出細微調整,從而保證了羅馬共和國的良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