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強化府院聯動,便捷涉稅處理

棗莊市強化府院聯動,便捷涉稅處理

近年來,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棗莊市稅務局續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不斷健全司法和稅務行政執法協作機制。日前,經過調研棗莊企業破產涉稅工作實際,棗莊中院與市稅務局聯合制定“關於最佳化企業破產程式中涉稅問題處理的意見”,切實解決破產案件中存在的涉稅難題,提高了企業破產處置工作效率,建立了符合棗莊發展實際的“稅院聯動”機制,使破產涉稅處理乘上快車道。

一、關於破產程式前期的稅務處理

1。【破產資訊告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經法院指定的管理人通知破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向管理人申報稅收債權。無法確定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人可以書面通知棗莊市稅務局(法制科),由其協助確定主管稅務機關。

2。【稅收債權申報】稅務機關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破產企業所欠稅款。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的稅收債權,可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經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在稅收債權申報的過程中稅務機關需要查閱破產企業賬簿等財務資料的,管理人應提供查閱的便利。

3。【稅收債權審查】管理人應當對稅務機關提交的稅收債權申報材料登記造冊,列明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證據等事項,對申報的稅收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

管理人可以聘請具有財務核算和辦稅能力的專業人員核算申報的稅收債權,對需要向稅務機關提出稅收政策諮詢的,可向其提出,稅務機關應當及時為管理人提供稅收政策諮詢服務。

4。【異議處理】管理人對稅務機關申報的稅收債權有異議的,或者管理人透過審計機構審計發現稅務機關申報的稅款與審計結論不一致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稅務機關應當對管理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復核,異議成立的,應當及時變更並重新申報;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向管理人提供異議部分稅收債權的計算方式和徵收依據。管理人和稅務機關對稅收債權申報無法達成一致的,管理人應當報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進行協調,經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稅務機關可自收到管理人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5。【保全解除與執行中止】稅務機關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已對企業財產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及時解除該保全措施、中止執行,並將尚未扣劃至國庫的企業財產移交給管理人。

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宣告破產前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裁定終結破產程式的,應當及時通知原已採取保全措施並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稅務機關按照原保全順位恢復相關保全措施。如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已採取保全措施的,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稅務機關恢復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復之前,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

二、關於破產審理期間的涉稅處理

6。【管理人辦稅身份認可】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持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等材料以破產企業名義進行實名認證,辦理破產程式中發生應稅情形的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

7。【非正常戶解除】破產企業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前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管理人憑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解除非正常戶狀態。

8。【重組企業納稅信用修復】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根據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參照“新設立企業”對其納稅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定。按照重整計劃依法受償後仍然欠繳的滯納金和罰款,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不再納入《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2016版)》(發改財金〔2016〕2798號)規定的違法行為評價指標。稅務機關依法及時解除重整企業及相關當事人的懲戒措施,保障重整企業正常經營和後續發展。

9。【發票使用】在企業破產程式中因履行合同、處置企業資產或者繼續營業確需使用發票的,管理人可以破產企業的名義向稅務機關申領發票,稅務機關依法依規予以配合,並輔導管理人按規定開具發票。

10。【稅收優惠辦理】依法進入破產程式後,破產企業房產、土地閒置不用且稅款繳納困難的,管理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稅務機關對符合困難減免稅政策規定的應當依法進行核准。

破產企業實施資產重組,透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

破產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改制重組有關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的優惠政策。

11。【債務豁免稅收處理】對破產企業重整、和解過程中發生債務豁免所得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相關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12。【破產財產處置稅款處理】因處置破產財產而產生的相關稅費,屬於破產費用範疇,管理人具有申報並繳納的義務,由破產企業的財產隨時清償。應由破產企業承擔的上述稅費,稅務部門並不限制財產處置雙方的約定行為,但是納稅主體不變。

13。【協助財產過戶】破產財產變現後並交納變現過程中產生的稅費需要辦理過戶手續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出具完稅證明,不得以破產企業尚存歷史欠稅、滯納金、罰款等為由予以拒絕。

14。【管理人責任】破產期間,管理人因履職不當造成破產企業未履行納稅申報和稅費繳納義務的,由稅務機關將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管理人辦理涉稅事宜的監督,經核實後應作為減分因素納入管理人履職評價,並協助稅務機關督促管理人履行納稅申報的義務。

三、關於破產終結後的稅務處理

15。【稅務登出】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管理人持人民法終結破產程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出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欠稅,最佳化稅務登出辦理程式。

四、建立聯席會議機制

16。 【聯席會議職責】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棗莊市稅務局共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解決企業破產程式中所涉稅務問題。對雙方已經達成一致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交流分析,就企業破產清算程式中涉稅疑難問題進行磋商研究並提出意見。

17。【聯席會議召集】聯席會議由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棗莊市稅務局召集。聯絡部門為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與清算審判庭、棗莊市稅務局法制科。必要時邀請管理人代表列席會議參加討論研究。聯席會議不定期召開,雙方均可以發起。

18。【各級聯動】全市基層法院和稅務機關也應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及時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所涉稅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