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察舉制,淺談兩漢時期選拔官吏制度的重大變化

察舉制是兩漢時期重要的人才選拔制度。大致內容是指,由地方的官吏在其轄區內,經過考察驗證,選舉人才給上一級或者朝廷。也就是說,它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選官制度。它以科目考試的形式,將人才分成不同的種類。而科目是依據對不同人才的培養設立的,不同的時期,設定的科目有所差異,由少到多不斷增加。

察舉制科目繁多,歲科(常科)主要科目有:孝廉、茂才、光祿四行、察廉等。常科中,以孝廉最為重要。另外特科中,以賢良方正最為重要。特科與常科是依據舉期分類的,這樣察舉制,便將全國的人才分成不同種類,依據個人的特長,擔任不同的職務。也可以說,察舉制開闢了人才選拔任用的另一大標準。

從察舉制,淺談兩漢時期選拔官吏制度的重大變化

相對於先秦的世官制度或者世卿世祿制,察舉制在選拔人才上有明顯的優勢。

秦朝的世卿世祿制,也就是官吏世襲制,諸侯國君以及當時的貴族,世襲官職爵位,世代為官,並且有自己的封地和賦稅收入。但這裡的世代為官,並不意味著有具體的職務,也就是說某個世家大族,不會一直擔任某個具體的職務,是否任職要因人而異。

顯而易見,世族是世卿世祿制的基礎,只要他們有實力,隨時都有可能到中央任職。這種制度有很大的缺陷,皇帝只能在很小的範圍內選拔任用官吏,也可以說成是任人唯親。而且世族很容易發展黨羽,控制大權,真正有才能的人,卻很難為國出力。隨著社會的發展,選賢任能逐步被重視起來,選任制也就逐步代替了世官制。

而察舉制,是時代的產物,尤其是漢朝建立初期,朝廷需要大量有才能之人,舉賢任能迫在眉睫,察舉制應運而生。察舉制主要是依據朝廷的三公九卿,各地的郡守,以及各地的列侯或者地方上的高階官員,從當地的平民中,按照中央的標準,來選拔才能、品行、道德都符合條件的人,並且要經過統一的考核,才能入朝為官。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察舉制將選拔人才的物件設定為平民,這就極大的擴大了人才選拔的範圍,使地方上的人才,都能夠為朝廷效力。提拔的是下級官吏,而選的物件卻是讀書人,他們並沒有官職。這與之前的世官制或者世卿世祿制,有著明顯的進步。察舉制更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遏制世家大族壟斷權利。這也讓更多地方上的人才,參與國事,正所謂人多力量大。

從察舉制,淺談兩漢時期選拔官吏制度的重大變化

察舉制的最終確立,人才選拔不再是難題。

早在漢高祖劉邦時期,就曾實行過簡單的舉薦制度,主要是要求地方上,年齡超過五十歲的人,可以協助地方長官推行政令。高祖十一年(前196年),又下詔擴大人才選拔的範圍,選拔有治國才能的人,向朝廷舉薦,但對於他們的年齡、品行、儀表等都要有詳細的記錄造冊。可以說漢高祖劉邦,開闢了察舉制的先河。察孝廉源自高祖二年(公無前205年)宣佈:

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

呂后和漢惠帝時期,都曾下令舉賢任能,讓他們做鄉官,這也可以看作是對於劉邦政策的一種延續。漢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這一年發生了兩次日食,在漢文帝看來,這是上天流露的不滿,或者是一種警告,於是他便下詔令人舉薦賢良方正、能直言進諫的人才。十五年,他再次下詔,要求郡守、公卿以及諸王侯,向皇帝舉薦有才能的人,並且透過統一考核後,可以入朝為官。可以說,文帝兩次下詔舉賢任能,加快了察舉制的確立。

從察舉制,淺談兩漢時期選拔官吏制度的重大變化

到了漢武帝時期,舉薦的人才越來越多。而當時舉薦的一個人,成為察舉制確立的重要人物,他就是董仲舒。他是由漢武帝親自詢問的,董仲舒對於如何治理國家,皇帝如何有德政,有著獨到的見解。他認為治理天下不應該僅僅依靠嚴刑峻法,要以德政和施教化為主,為此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策。到了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董仲舒提出了依據各郡人口的多寡,來決定舉薦的人數,並實行四科目制,並最終被採納,由此也奠定了察舉制的最終確立。武帝曾下詔書:

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

察舉制讓皇帝選拔人才不再舉步維艱,真正有才能的人,都可以透過考試被招攬。人才的選拔不再以世家大族為主,這極大的加強了皇帝對地方人才的控制。

察舉制的主要科目以及如何選拔人才。

舉孝廉是漢代的察舉制中最為重要的一科,它創建於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這裡的“孝”是指要孝敬父母,而“廉”則是指廉潔清正。舉孝廉之後,官員的前途可謂一片光明,步步升遷。而以此出身的官吏,則被認為是正統,會被人們所看中。在漢代被舉孝廉的往往都是精通儒家學說的名門或者富家子弟。

起初,舉孝廉是以郡為單位,到了東漢時期,則改為以人口為單位。百萬人口的郡舉六人,四十萬人口的舉兩人,而不滿十萬人口的郡,三年才能舉薦一人。但這樣的制度很難實行,不久後按人口的方法也就取消了。

從察舉制,淺談兩漢時期選拔官吏制度的重大變化

茂才是察舉制歲科的重要科目。原本叫做“秀才”,因避諱光武帝劉秀的“秀”字,後來改為“茂才”。此科目開始於漢武帝五年(公元前106年)。“茂才”也就是有著優秀才能的人,當時被舉茂才的往往是現任的官吏。比如西漢的茂才蕭鹹便是丞相史。舉茂才後,這些官員因為富有經驗,基本被任命為縣令。而成功舉孝廉者,往往被任命為郎官。當然也有很多人,先舉孝廉而後再舉茂才。

察廉是察舉制歲科之一,具體是指舉薦廉潔的官吏。被舉薦的人,往往是那些官職比較卑微的人,舉薦後,也要按照原來的職位升遷。而被舉薦孝廉的人,往往是直接入朝為官,這是二者的一大區別。廉吏是在漢武帝之前便有,只是沒那麼明確,後來逐漸的被定為常科。小官們忠於職守,清正廉明,才能被舉薦。

以上便是察舉制中,最為重要的三個科目。從這幾個科目看,皇帝對於舉薦人才的人品、德行和任職情況很是看中。這與之前的世家大族壟斷官場的局面相比,有很大的進步。

從察舉制,淺談兩漢時期選拔官吏制度的重大變化

察舉制的演變和消亡。

起初的察舉制,並沒有把選拔人才和選拔官吏分開,最主要是它考察的內容,也是對現任官吏的考核內容。這樣就把做官的和不做官的放到一起考核,而真正考試科目,卻成為了輔助或者形式主義。但到了章帝建初八年(83年),考試的內容不在是具體的科目,而是與察舉有關的相關標準。

漢武帝時期的董仲舒,以及順帝時期的尚書令左雄,都提出了修改察舉制。左雄更是提出了具體的辦法:一者限制具體年齡在四十歲以上,二者學儒學的人考核經學,文官則考核章奏。相對於起初的察舉制,這是一大進步。

到了東漢時期,察舉的人數和年齡都發生了變化。章帝要求十萬以上的郡舉薦五人,不滿十萬舉薦三人。和帝時期,因雍涼苦寒,人口稀少,則適當放寬了當地舉薦孝廉的人數。這樣中央進一步加大了地方人才的提拔力度。相對於年齡而言,順帝時期,規定舉孝廉需要在四十歲以上,針對茂才,有特殊才幹的人可適當放寬限制。

培養人才基地的建立,讓察舉制更加正規。董仲舒就提出把培養人才和選拔人才一起抓,漢武帝果斷採納了他的建議,在長安設立太學,它也是當時的最高學府。能進太學的人,基本上都是博士子弟。一般有兩種方式可以進太學:朝廷有關部門甄選或者地方官員推薦。

太學的門生要學習《春秋》、《禮》、《易》、《書》、《詩》等。由於是選拔性考試,每年都進行考核,成績優異者,可以入仕做官,特別優異者還可以直接升任郎中。如果考試不合格,不但要被趕回家,舉薦他的人也要受到懲罰。成帝時,太學有3000名學員,而到了東漢時期,人數達到了30000人。太學的設立,極大的方便了朝廷培養積累人才,他是察舉制的另一大進步,也是選拔人才史上的改革。

從察舉制,淺談兩漢時期選拔官吏制度的重大變化

總結:兩漢的察舉制,實行了三百多年,為朝廷舉薦了很多棟樑之才。察舉科目之多,對人才的分類之細,開闢了當時人才選拔史的先河。這種制度執行的相當嚴格,不但對被舉薦者有要求,對於舉薦者也有懲罰,無疑增加了舉薦的真實性。如此多的考核科目,也為更優秀的人才脫穎而出提供了更多的機會。

但是由於選拔人才時地方官員也參與,這種自下而上的選官制度,也受人為因素的影響,這是它的一大弊端。尤其是到了東漢,被舉薦的往往是官吏,寒門文學儒士則很難被舉薦,再一次出現任人唯親,世族門閥的興起,察舉制的影響力逐步減弱。

到了東漢末年、魏晉時期,諸侯紛爭,天下動盪。皇權幾乎名存實亡,世家大族,逐漸主持鄉閭,控制選舉的過程,徇私舞弊。諸侯間相互不能干涉,鄉村甲制也無法實行,察舉制的實施可謂是舉步維艱。曹丕聽取陳群的建議,實行了九品中正制,雖然察舉的選法仍在執行,但已經退居次要地位,並逐漸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