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富國強兵,調動國民積極性,商鞅運用了什麼方法!

前期法家和中期法家主張實行法治的首要目的是富國強兵,儘管對法律的規範的具體設計可能是為了解決具體的是非、功過等小問題。

為了富國強兵,調動國民積極性,商鞅運用了什麼方法!

作為法家第一人,李悝在治魏期間,他首先把法用來推動富國強兵的程序。他確立的“食有勞而祿有功”的法治原則,就是要用法律的手段促進生產,勉勵戰功。商鞅在諸侯爭奪、兼併進一步激烈的戰國中期發展了李悝的思想,提出了“治—富—強—王”的基本法治思路。他認為:“強者必治,治者必強。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強有必富,富者必強。”“強必王”。即富必以治為條件,國家實行良好的法治則必富;強必以富為條件,而富國必為強國。強國則可以王天下。

為了富國強兵,調動國民積極性,商鞅運用了什麼方法!

在這個總設計中,富是基礎,而治是首要前提。商鞅主張實行法治,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前提問題。他的法治以富國為第一要務,以富強為基本努力方向,以王天下為最終目的。按照這一規劃,國家主要有兩項任務:一個為農,一個為戰。即內事為農,外事為戰。商鞅提倡並推行法治就是要做好這兩件事。他的治國理論、法治思想,始終都是圍繞這兩項任務展開的。

為了富國強兵,調動國民積極性,商鞅運用了什麼方法!

劉向“內急耕織之業以富國,外重戰伐之賞以勸戎士”的評價揭示了商鞅之治的這一特點。也有人乾脆稱他的方案為“耕戰政策”。商鞅懂得,國家欲富,必待農業生產的發展;欲強,必靠兵奮將勇,即所謂“國待農戰而安,主待農戰而尊”。但他同時也知道,對老百姓來說,“苦者無耕,危者無戰”,二者“孝子難以為其親,忠臣難以為其君”,要讓百姓積極投身農戰並非易事。他抓住了人們好利惡害的心理,主張用賞罰的手段誘民耕戰,迫民耕戰,即“驅之以賞”,“劫之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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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賞罰還不是一般地行賞施罰,因為僅有一般的賞罰還不足以使百姓都投身於那天下“莫苦”、“莫危”的耕戰。按照他的分析,百姓都是趨利避害的,只要耕戰對人有害或利小害大,人們就會設法逃避耕戰。商鞅為了使賞罰真正起到誘使農民耕戰,迫使百姓不得不從事耕戰的作用,提出了“刑九賞一”的主張。所謂“刑九賞一”就是隻對農之勞、戰之功施賞,而對一切不利於耕戰的行為都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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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國家所要進行的工作,所希望投力的任務,具體說就是農和戰。“九”指非農戰的其他行為,包括髒、盜、“邑鬥之勇”等危害農戰、危害統治秩序的行為。“賞一”是引誘,用賞給臣民指明求利之路;“刑九”是禁、督,用刑把其他不利於農戰的生利之門都堵上,把它們變成致害之門。商鞅希望用一誘一打兩手,造成這樣一種局面:“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戰不免”。他認為,這是動員百姓投身農戰的唯一可行之路。

商鞅作過這祥一個排比:“王者刑九賞一,強國刑七賞三,削國刑五賞五。”這裡重要的不是數字界限是否嚴格,而是刑賞範圍的大小。在商鞅看來,“賞罰”是“人主之所以禁使”的僅有的手段,這種手段往哪引,決定臣民往哪裡投力。賞出多途,就等於宣佈臣民可在多種活動中獲利,也就等於宣佈臣民可以不去耕戰便可生活得不錯。這樣做顯然不利於富強目標的實現。所以商鞅說:“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審也。”

在他看來,不管是為了多打糧食,還是為了多打勝仗,都首先必須設法“摶”民力。他說:“凡治國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摶。”民力“摶”於農則糧草多國家富,“傳”於戰則兵將勇,軍隊強。對於內事,他主張“國作壹”,“令民歸心於農”。在內事上“摶”民力於農,解決“富”的問題:在外事上“摶”民力於戰,解決“強”的問題。而能否把民力“摶”於農戰又決定於國家對賞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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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到“摶力”的目的,商鞅極力反對言談,不同意君王給非農戰之人以利祿。他把非農戰而圖謀獎賞並可能得到嘉獎的的行為或做法概括“六蝨”。國家給“六蝨”獎賞,或“以六蝨授官予爵”,不僅會使國家“治煩言生”,使“君務於說”,“官亂於治”,而且會造成“邪臣有得志,有功者日退”的局面。這種局面的形成不利於國家的富強。為了達到“摶力”的目的,商鞅除反對“以六蝨授官予爵”外,還極力主張限抑工商末作,杜絕他們獲“淫利”的渠道。他曾提出“市利盡歸於農”的主張。按他的設想,工商末作無利可圖,便只有棄末作事農耕。

商鞅為了鼓勵農耕,限制其他職業,還提出了其他許多具體方法。如“廢逆旅”、“無得取庸”、“壹山澤”、“貴酒肉之價,重其租”、“重關市之賦”、“以商之口數使商,令之廝輿徒重者必當名”等等。所有這些進一步告訴我們,商鞅懂得用法律控制社會經濟生活,至少是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以實現國家的目的。而且說明,在法家那裡,法治的手段也並非只有賞罰兩手,賦稅、勞役以及其他一些行政手段,也都是他們使用得非常熟練的手段。讀完本文,各位怎麼看待商鞅的治國之法,歡迎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