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為先,能者上,行為善”—以察舉製為代表的漢代選拔制度

當一個朝代以人為本,懂得知人善用,更能不拘一格的提拔人才,哪怕這個朝代暫時並沒有太強悍的實力,但也會為將來的崛起打下堅實的基礎。與現代一樣,每一個國家的未來靠的都是主流意識形態的先進性,而決定這一點的是每個朝代或是國家的核心競爭力——人才。由此不難看出,人才選拔制度潛在的成為了國家發展的強心劑。

古代的選拔人才制度是眾所周知的科舉制。但是,對於漢代來講,還沒形成科舉制,那麼漢代著名的察舉制度在一定程度卻極具代表性。雖然,漢代的隕落與外戚誤國、良臣無法權衡朝政有著很大的關係。但是,察舉制給漢代帶來的鼎盛與優越,以及後世的認可,甚至超過了之後歷代王朝的科舉制度。正所謂“德為先,能者上,行為善”,高瞻遠矚的用人眼光成就了漢代不可磨滅的輝煌。

“德為先,能者上,行為善”—以察舉製為代表的漢代選拔制度

西漢地圖

一、察舉制產生背景

漢代帝王中,西漢的眾位帝王十分重視人才的選拔和培養,尤其是對於社會最底層有志之士的挖掘。追其根本與漢高祖劉邦曾經的經歷有著分不開的關係。由此,他也更加懂得頂層社會的臥虎藏龍。

西漢初年,為了迅速穩定根基不穩的新朝代,漢高祖要求各地方與邊境地區紛紛舉薦賢才,史稱“求賢詔”,這也是察舉制的雛形。在此之後,漢惠帝時期也曾釋出“孝悌力田”的詔書,都為後來的察舉製出臺打下基礎。漢文帝也曾兩次下詔書向全天下招募賢才,更是促進了察舉制的建立。

真正將察舉制度形成漢代人才制度的帝王是漢武帝。當時的大臣董仲舒提出“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二人以給宿衛,且以觀大臣之能”,並由漢武帝正式確認,要求全國各地的官員都積極加入到舉薦賢才的行列中,把選拔人才的制度固定下來。

雖然漢武帝時期,察舉制很多方面還不是很完善,但是,以舉薦為主的人才選拔制度已經建立,之後的歷代統治者根據現狀不斷做出調整,但是,察舉制以舉薦為核心的理念並沒有改變。

到東漢順帝時期,由於官吏把持,察舉不實。對於察舉制的調整越來越傾向於考試複核制度,察舉制的核心理念開始發生傾斜,同時,這樣不斷變動也為科舉制的出現埋下伏筆。

“德為先,能者上,行為善”—以察舉製為代表的漢代選拔制度

漢武帝

二、察舉制具體內容

察舉制最核心的理念是把國家下設在各個地區的官員一併變為國家選拔人才的渠道,建立起人才輸送管道,進一步拉近了底層有志之士與朝廷的距離。由此,察舉制是自下而上的官員選拔,地方官員要根據鄉里評議以及自身的考量,選拔出所在職能地區的人才,再將其推薦到中央,最後由中央考察再進行任命。在察舉制剛剛確立時,國家人才奇缺,察舉“孝廉”和“茂才”的人才都是直接授予官職的,之後,為了防止官僚系統膨脹對於人才選拔產生偏頗才逐漸加強了人才的複核工作。

根據漢代制定的舉薦人才的時間節點,察舉制被分為特舉特科以及歲舉特科兩大類。其中,特舉特科並沒有固定時間要求,最重要的科目分為賢良文學、賢良方正、明經、明法。歲舉特科則有著固定的選拔時間,並且,主要的科目分為“孝廉”和“茂才”。

“ 孝廉”是“孝子廉吏”的簡稱。這一項人才選拔開創於漢武帝,也算得上漢代察舉制的先河。“孝廉”的選拔則是全民性的,在職官吏與普通選拔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益,只要符合察舉制要求的德行標準,就可以被舉薦為“孝廉”。在漢武帝初期,孝廉“”名額規定為每個地區每年兩人。東漢時期, “ 孝廉”的選拔政策進一步放開,按照各地人口比例來分配,偏遠地區還會進一步放寬。

“德為先,能者上,行為善”—以察舉製為代表的漢代選拔制度

漢代推崇“孝、廉”

“茂才”原名秀才,東漢避劉秀諱,改稱“茂才”,“茂才”相對比“孝廉”,選拔的是更加具備專業素質的人才。所以,要求的標準也比“孝廉”要高很多。西漢時期,“茂才”還屬於特舉特科範疇。東漢時期,此科目才改為歲舉科目。但是,“茂才”的選拔數額沒有“孝廉”廣泛,一旦透過察舉制,授予的官職也比孝廉的官職高出很多。

賢良屬於特舉特科範疇,選拔的人才十分有限。從此專案的重要性來看,賢良是漢代統治者隨機選拔人才、針對性補充人才的有效措施。尤其在東漢時期,災害面前,能夠為朝廷獻計獻策、解救疾苦的人才都算是賢良。

除此之外,察舉制還規定了一些專業性較高的人才選拔,被統稱為“異科”。比如,司法方面的人才叫做“明法”,儒家經學方面的人才叫做“明經”,軍事方面的人才叫做“勇猛知兵法”,最特別的還要屬精通陰陽災異的人才,叫做“道術”。當然,察舉制還可以隨時根據國家的需要臨時設立選拔科目挖掘人才。

“德為先,能者上,行為善”—以察舉製為代表的漢代選拔制度

漢代選拔察舉制選拔

三、察舉制對於漢代的推進作用

一些後人對於漢代察舉制的評價並不高,在他們看來,並沒有完全標準的制度確立,對於考核人才有失客觀性。如果要評判察舉制的優劣,一定要放在當時特定的社會環境中來看。

經過歷史變遷,漢代發展的全過程都證明了察舉制最適合漢代社會各方面百廢待興的發展需要,也是統治者在全國範圍內大尺度放開選拔人才的一次大膽嘗試。

從推動漢代發展的層面上講,察舉制度有效的推進了漢代社會的發展。從要求各地官員積極舉薦有志之士來看,擴大選官範圍對於促進社會穩定、緩和各階層矛盾效果明顯,參與國家政治不再侷限於高不可攀的貴族、官僚,由底層百姓選拔而來的官員,提出的政治意見會更加針砭時弊。

察舉制中,很多科目需要被選拔人才熟知儒家經典學說,換句話說,在當時,只要人才能掌握儒家經典,就很有可能透過察舉制改變自己的命運。這一點,更加的潛移默化引導著國民崇尚儒學,不需要硬性的灌輸。

“德為先,能者上,行為善”—以察舉製為代表的漢代選拔制度

崇尚儒學

察舉制最突出的特點就是不拘一格的使用人才,多樣化的人才會保證國家的穩步發展。對於一些在某一方有著突出建樹的人才來講,硬性的考試製度可能會將這一部分人才拒之門外,最終導致人才的埋沒,而察舉制卻在國家層面上最大程度的保護這些人才的留存,意義深遠。

除此之外,影響最為深遠就是漢代出現的察舉製為隋唐時期的科舉制度奠定了基礎,因為漢代十分重視察舉制也確定了很明確的規定、要求,對於後世選拔人才的制度建立起到了特別好的榜樣作用。

四、察舉制的利弊同存

看過了察舉制度的各方面優勢,我們還要清楚的知道,雖然制度如此優越,但是拋開選賢任能、緩和階級矛盾、維護社會安定等種種光環,察舉制本身存在著難以突破的侷限性。在選士制度中尚屬初級階段、受人為因素影響嚴重、具有明顯的隨意性和簡單化特點,再加上傳統的封建統治階級的選官制度仍然不可能擺脫歷史和階級的侷限,察舉制在前進的道路上步履維艱。因為,看似公允的察舉制度,真正的選拔權依舊掌握在統治者手中。漢代之所以鼎盛一時,因為統治者對於政局的把握理性、客觀。在漢代末年,統治者的無能與重用外戚一樣讓察舉制度發生偏頗,更成為毀滅漢朝的一把利刃。

究其根本,察舉制會在明智的統治者手中發揮積極作用,也會在無能的統治者手中成為朝代滅頂之災。尤其以東漢為例,統治者發現察舉製成為了官場徇私舞弊的途徑,再度加強複試的重要也已經為時已晚。所以,一個國家,統治者對於人才持有什麼樣的態度才能決定其人才選拔制度是否具備先進性。

“德為先,能者上,行為善”—以察舉製為代表的漢代選拔制度

人才選拔

結語:

察舉制是中國古代,人性啟蒙的重要標誌,也為後人提示了不拘一格降人才的重要性。當然,但從人才選拔方式來看,察舉制具備了古今所有人才選拔的優勢與劣勢,開放的核心理念值得後人傳揚。與其說,察舉制是漢代崛起的法寶,不如說察舉製成為了中國發展程序最有效的助推器,值得後人反覆研讀以及其精髓的傳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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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東華《漢代察舉制之以德選官》

· 劉園園《漢代察舉制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