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3·15,古代消費者權益保護靠這三招

沒有3·15,古代消費者權益保護靠這三招

今天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每逢此日,有關消費者權益的話題就會引發全民熱議,甚至央視還會舉辦一年一度的3·15晚會。這個與公眾切身利益攸關的節日其實誕生於1983年,至今不過36年,但是關於消費者權益的爭端可說已有數千年的歷史。

從商業誕生的那一天起,消費者與商家的博弈就開始了,我們穿越回古代一樣會遇到。明代張應俞所著小說《杜騙新書》裡講述過84則騙術案例,包括掉包計、連環計、放白鴿等商家欺騙消費者的斑斑劣跡,令人瞠目結舌。面對這些無良奸商,老百姓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又何從談起呢?其實古人很有辦法。

立法保護

現代是法治社會,講求一切“有法可依”,其實早在先秦,人們面對市場的無序行為就有了“立法”意識。

《禮記·王制》記載:“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車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度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市。”

“不粥於市”就是不能放在集市上售賣的意思,可見當時有一套比較嚴格的“產品准入制度”,如果商品的尺寸、數量、顏色等不達標,連拿出來擺攤都不行,這可能是最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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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影印版

到了唐代,律令則更加完備,《唐律疏議》對不同門類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作出了相應的量刑裁決。

“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八十。”

“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盜而食者,不坐。”

——《唐律疏議》

由此可見,在唐朝的市場上賣布短尺少寸,打八十大板;若是越了食品安全的雷池(脯肉有毒),按照情節危害程度從杖刑到絞刑都有涉及。唐律甚至還規定了某些情況下消費者可以找商家退貨,可以說非常詳盡了,也被後來的宋、明、清各代奉為法典規範,承襲了一千多年。

行業規範

除了立法保護,古人的第二種手段是透過行業、行會的規定確立規範標準,從總體上把控和最佳化商品質量。

在很早的時候,人們便有了行業規範的認識。秦滅六國後,面對的是一個各成體系,混亂不一的市場秩序,要想維繫大一統帝國的運轉,就必須自上而下推行各行各業的標準,度量衡制度應運而生。當長度、體積、重量的單位和計量工具變得統一之後,市場交易就規範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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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明上河圖》中可窺見北宋發達的商品經濟

宋代商品經濟空前繁榮,今人從《清明上河圖》《水滸傳》等作品中可見一斑。背誦政府就曾組織建立行業協會,相關人員必須入會,按照行業類別登記在冊,甚至還會設立行業會長,讓他們承擔起對本行業商品質量的監督。

另外,對於一些關係國計民生的行業,統治者還採用了國家專營的辦法來保證其商品質量。春秋時期的管仲就提出了“鹽鐵專營”,漢武帝時期將這一舉措徹底確立。而王安石為相時頒佈的《市易法》中曾有藥品專營的規定,當時負責製藥的惠民局和和劑局各自有“藥局印記”和“和劑局記”四個字的大印,這算是古代的“質量體系認證”。

監管者與打假人

不論是立法保護還是行業規定,種種措施還需要靠人來貫徹執行,除了掌管典獄的官吏,還有專門的市場監管者與職業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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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長安城佈局,可以清晰地看到星羅棋佈的坊市

唐代的大城市採用坊市制度,坊是居住區,市是商業區。坊市內設有一列一列的行或肆,同業店鋪常集中在同一行或數行之中,對百姓進行交易。政府設有行首或肆長,對商販進行管理和監督,保障老百姓的消費者權益。

在清代,政府府為了治理越演越烈的假貨風潮,在一些政策的推動下,湧現出客總、場頭等職業。客總、場頭是政府為了規範外來經商人員而設立的。首先要由當地民眾進行公舉,隨後稟報縣衙批准即可任職,相當於縣衙的“編外人員”,他們常常要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可算是職業打假人。

古人為了維護市場秩序,捍衛消費者權益,可謂絞盡腦汁,費盡周折,如今我們的經濟生活比之古人發達千萬倍,也複雜千萬倍,有賴於制度和技術層面上的進步,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我們也定是遠勝古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