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建制鎮、街道需要哪些條件?福建試行標準來了

記者日前從省民政廳獲悉,為最佳化全省行政區劃設定和城鎮空間與功能佈局,福建印發《福建省建制鎮設立標準(試行)》《福建省街道設立標準(試行)》,對設立建制鎮和設立街道的標準進行了明確。

標準主要設定了人口、面積、經濟、集鎮建設、基礎設施等方面指標。根據建制鎮設立標準,沿海、山區擬設鎮域內常住人口分別不少於2萬人、1。2萬人;政府駐地常住人口不低於總人口的15%;擬設鎮第二、三產業從業人員佔域內從業人員總數的50%以上;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不低於所在縣(市、區)所轄鎮最靠後鎮的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收入。

根據街道設立標準,沿海、山區擬設街道域內常住人口一般不低於4萬人、2。5萬人,擬設街道的街道辦事處駐地集鎮(或城區)常住人口(含新型農村社群人口)佔域內常住人口的比重一般不低於35%、25%,轄域面積分別不低於4平方公里、6平方公里,從事第二、三產業人口占域內就業總人口的比重分別不低於60%、50%。

標準對擬設建制鎮和街道的基礎設施指標和公共服務指標進行了細化。比如,擬設鎮域內要具備較好的交通區位條件,交通基礎設施較完善;電力、通訊、廣播電視設施完備;公共服務設施較為齊全,有符合國家要求的衛生院、小學和幼兒園;文體、養老、福利等設施較完善。擬設街道域內具備好的交通區位條件,交通基礎設施比較發達等。

為適應城鎮化建設需要,充分考慮區域發展不均衡等因素,建制鎮、街設立標準裡都設定了適當放寬情形。如,在人口、經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指標要求中的定量指標不低於標準值80%的前提下,納入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市政基礎設施完備,公共服務設施齊全,與中心城區實現空間融合的鄉鎮;在生態環境方面承擔市縣水源地或規劃生態屏障功能的鄉鎮;承擔全省或市域內重大城市工程專案、重要交通樞紐及其他城市承載功能的鎮,可適當放寬設街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