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被判笞刑的人為何必須脫褲子?不是為了羞辱

笞刑是我國古代五刑中的最輕刑,與杖刑的刑具相比,笞刑的工具通常只是竹板、藤條。據《漢書》記載:“笞者,棰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

笞刑誕生於戰國時期,但並未法定刑罰。直到漢朝初年,漢文帝有感於前代刑罰過重,所以特別把這種刑罰列入了法定五刑,用以替代殘酷的肉刑。

古代被判笞刑的人為何必須脫褲子?不是為了羞辱

不過,笞刑雖然程度最輕,但因為沒有嚴格規定用刑部位和數量,有時會出現罪犯被笞多達三四百的情況,常常是笞刑還沒結束,罪犯就已經氣絕身亡了,顯然,這違背了漢文帝刑罰改革的初衷。

所以,漢景帝繼位當年,對笞刑的用刑部位和數量進行了嚴格規定:笞刑要避開胸、腹、腰等要害部位,同時規定“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後來還是覺得程度過重,又改為“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古代被判笞刑的人為何必須脫褲子?不是為了羞辱

但後世在適用笞刑時,還是容易出現笞死人的情況,甚至有的地方官吏出於私心,故意加重笞刑的懲罰程度,把笞刑當成了死刑來用,兩漢史書就常有“笞殺”“笞死”等記載。

這種情況直到唐朝時才徹底改變。唐太宗時期,少府監李襲譽將一幅《明堂人形圖》獻給李世民,上面繪製了詳細的人體經絡穴位,唐太宗觀閱後發現人體經絡多集中於胸背等處,而臀部較少。

古代被判笞刑的人為何必須脫褲子?不是為了羞辱

於是下令改革笞刑,規定:笞刑只准打臀,而不得打背,這一改革大大減少了罪犯受刑時的死亡率。

不過,從漢初列為法定刑,再到清朝滅亡後被廢除,笞刑在行刑時,有一樣規矩是不變的,那就是受刑者必須去中衣(內衣),也就是脫掉褲子,而且上至顯貴下至平民,都不例外。

古代被判笞刑的人為何必須脫褲子?不是為了羞辱

《漢書》就曾記載了漢哀帝時的宰相王嘉“裸躬就笞”。在十分講究禮法的古代社會,為什麼在受笞刑時,要脫褲呢?

其實,這並不是為了羞辱受刑者,反而是為了保護對方。因為笞刑的目的是“屁股開花”,如果穿著褲子受刑,很容易將碎布打入血肉中,引發感染,在沒有抗生素的古代,這種感染是十分致命的。

古代被判笞刑的人為何必須脫褲子?不是為了羞辱

所以,歷朝歷代在實施時,都會貫徹這一條不成文的規矩。我國的香港直到1990年之前依然存在著笞刑一說,行刑時,同樣是要求罪犯光著臀部,伏在長方形木架上,由獄吏手持藤鞭猛打臀部,同時,監獄醫生會在一旁監打,每隔3分鐘會檢查下罪犯身體情況,如果罪犯體力不支,則需要擇日實施。

而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罪犯也是不能立刻穿褲子的,這也是避免傷口被布擦傷或感染。1990年,香港正式廢除笞刑,自此,這條沿用千年的刑罰徹底消失於華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