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罰如何懲罰人販子?

在古代,販賣人口也是一項極重的罪刑。在漢朝的時候,將販賣人口稱作略賣人,將人販子與殺人搶劫,盜墓等罪大惡極的刑罰聯絡在一起的。懲罰是相當嚴重,相當於會被五馬分屍。而且不僅如此,要是買人的人明明知道這人是被拐的,則會跟人販子一樣,被處以極刑。

古代刑罰如何懲罰人販子?

清朝是我國曆史上拐賣兒童較為嚴重的一個朝代,很多人拐走兒童不光是為了買賣掙錢,還會用於更加恐怖的行徑。《客窗閒話》中有這樣一段聳人聽聞的記載:乾隆初年,浙江烏程縣人富子文和他的妻子沈氏、兒子富大,糾結了陳大、俞九齡、鮑二、富大金等幾個人,組成一個拐賣兒童的犯罪團伙。每年的五月五日,一起駕駛著小船,到很遠的地方去拐騙孩子。然後帶到太湖“殺之,以祭邪神”。祭祀的儀式走完之後,他們再把孩子的肉吃掉,將遺骨鍛鍊為丹丸,認為這種丹丸吃了可以治療結核病,可以“刀槍不入”,萬一被官府抓住可以熬住大刑。

具體實施辦法令人髮指。乾隆十年三月,他們先在婁縣迷拐了一個九歲的幼女,名叫卜三姑的,陳大把小女孩的腳綁住,富大用剪子剪去孩子的腳趾,在孩子的慘叫聲中,用烈火燒紅的鐵針插入孩子的腳掌,孩子登時昏死過去。他們再把她的腳浸泡在富沈氏早已煮好的石灰水中,“令腫爛,作為廢疾”。四月初一,船開到南潯,他們又迷拐了一個孩子,當時就殺掉,吃肉煉骨。五月十三日,他們將一個叫蔣二的孩子迷拐,處置的方式與卜三姑一樣兇殘,“亦以火煅鐵針插入足踝,以斷其筋”,然後,將一種喝了令人眼睛失明的毒藥,逼卜三姑,蔣二一起喝下,“即成瞽(gǔ)廢,轉賣丐船行乞”。

古代刑罰如何懲罰人販子?

他們拐來的孩子年齡都不小了,是靠什麼方法拐來的?其實他們用的是一種迷藥。《清高宗實錄》記載:乾隆十一年,安徽鳳陽的人販子馬佔文,用川烏、草烏、人腦等物,配成迷藥——現代科學研究發現,生川烏外用能刺激面板,使人產生麻木感,草烏則有很強的麻醉作用——人販子將迷藥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騙物件時,將手巾在臉前繞一下,人立即昏迷。

富氏團伙在長達數年的時間裡,“迷拐男女幼童不計其數”,他們根據孩子的相貌和聰明程度,決定處置的方法,長得漂亮的賣到遠處去,長得難看又不是特別聰明的“殺食其肉,灸骨為丸”。最奇葩的是,這幫人還以行醫算命為名,將用孩子遺骨煉就的丹丸賣給濮院之尼,用以打胎“去私孕”,獲利甚厚。

古代刑罰如何懲罰人販子?

這個人販團伙最後還是暴露了形跡,被官府一舉拿下。在浙江嘉善縣受審。對富氏團伙採取的是公開審理,允許百姓站在堂下旁聽。

首先審訊的是富大。衙役剛剛將其押上堂來,早已瞭解其罪行的百姓就喧譁躁動起來。隨著人證、物證的逐一出示,“供證鑿鑿”,富大俯首認罪。就在這時,堂下的謾罵聲越來越大,突然間,激憤的人群將負責維持秩序的衙役推開,衝上堂來,把富大推倒在地就是一頓暴揍。縣令一看急了,驚堂木拍爛了也不管用,只好讓衙役們用水火棍將人們驅趕開來,再看富大,已經被打的只有出氣沒有進的氣了。其父富子文當即被嚇得一命嗚呼了。

縣令勃然大怒,因為清朝對人販子首犯是要凌遲處死的,富子文父子這樣被群毆而死,太便宜他們了,惜哉!其他從犯也都處了斬立決。

古代刑罰如何懲罰人販子?

“會唱歌的狗”竟是三歲孩子

清末報人徐珂在《清稗類鈔》一書中記載了這樣一件事:乾隆年間,長沙的集市中有兩人牽著一條狗來賣藝。那條狗比一般的狗稍微大一些,耳鼻像人,但全身上下長滿了犬毛,能說人話,還能唱各種小曲,於是圍觀的人堵得水洩不通,“爭施錢以求一曲”,那二人掙了個盆滿缽滿。

縣令荊某路過,看到這幕“盛況”,覺得不對勁,把那二人押回縣衙。一番嚴審才搞明白,原來那似人似犬的怪物,是用三歲幼童“加工”而成的。他們先把拐來的孩子用毒藥“爛其皮,使盡脫”,然後將狗毛燒成灰,敷在孩子血肉模糊的身體上,“內服以藥,使創平復,則體生犬毛,儼然犬也”。

荊縣令聽得毛骨悚然,然而再審下去,人販子的供詞更加觸目驚心:“此法十不得一活……所殺小兒無數,乃成此犬”。這只是無數個遭到剝皮的孩子中,僥倖活下來的一個。

古代刑罰如何懲罰人販子?

搜查人販子住所,還發現了不少“木頭人”。有的瘸腿,有的瞎眼,有的沒有胳膊。荊縣令問這是做什麼用的,人販子供述:拐到孩子,讓他們自己挑,挑上哪個就按照木頭人的造型,或者打瘸腿,或者挖掉眼,或者砍掉胳膊,“令之作丐求錢”。荊縣令立即下令,將兩個人販子處死。那個被他們做成“人犬”的孩子,由官府發錢給養。

相信在街頭見過各種畸形的兒童乞討的人,現在的被拐兒童,不少同樣面臨著“被加工”的悲慘命運。幾百年過去了,文明的光芒沒有照到這些不幸孩子的身上,卻照到了人販子身上:至少他們再也不用擔心自己被凌遲處死了,最多判個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