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40元耽誤21年 封存犯罪記錄助少年“重生”

中新網杭州12月15日電(郭其鈺 龔嬋嬋)“感謝檢察機關,讓我從無比掙扎的二十多年歲月裡掙扎出來。今年冬天,是我人生中最有紀念意義的季節。”日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鬍東林收到了來自嘉興桐鄉吳偉(化名)的回信。

得益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距離首次來信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浙江省市縣檢察院三級聯動,成功幫助吳偉擺脫人生“汙點”,也卸下了他揹負21年的心理包袱。

2000年5月,時年16歲的吳偉跟隨他人劫取三輪車伕40元。他也因此以搶劫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

“看得見的刑罰早已結束,但看不見的懲罰一直伴隨著我和我的家庭。”吳偉表示,這段經歷猶如一根扎入他內心的刺,不時刺痛著他。今年11月下旬,在得知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後,吳偉致信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求助。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增設的制度,吳偉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00年,能否適用?

“浙江2019年出臺《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其中明確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追溯封存,即2012年以前符合條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部副主任王亮表示。

針對吳偉的訴求,檢察機關重點核實兩部分內容,一是確認犯罪時是否未滿18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二是確認是否存在新罪或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併罰後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嚴格控制知情範圍,此案交由嘉興市人民檢察院和桐鄉市人民檢察院專人辦理。經翻閱卷宗、查詢犯罪記錄,檢察官認定吳偉符合封存條件且不存在解封情形。

11月26日,桐鄉市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陸明敏前往桐鄉市人民法院溝通該情況,法院開具封存決定書,司法機關均在吳偉的卷宗上加蓋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章。

在瞭解犯罪記錄封存具體內容和被封存未成年人的權利義務等相關情況後,吳偉表示終於可以考慮成家問題,有機會也將考研提升自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