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作中受傷,按僱傭關係賠償了,還能再次要求工傷認定嗎?

編輯 | 汪正樓 律師

自然人僱傭自然人從事勞動,因自然人不是用人單位,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雙方不形成勞動關係,所僱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的,可按《民法典》的規定,由僱主承擔對僱傭的侵權責任。

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單位,被定性為非法用工,員工受傷的,按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江蘇省人社廳又規定,雖然不作為工傷認定的物件,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判定是否是工傷。

那麼,在受傷者已經透過訴訟獲得侵權賠償時,還能不能再去進行工傷認定,要求工傷賠償呢?

本案中,人社局、一二審法院認為,雖然進行了侵權賠償,但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仍然應當判定為工傷,高院認識不同,最終判決撤銷人社局的決定及一二審法院的判決。

筆者認為,人社和一二審法院之所以出現錯誤,是因為其沒有分清僱傭關係與非法用工之間的區別。

並不是只要自然人僱傭人員都是非法用工,進而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係。

如果自然人在對外經營時沒有以某個單位的名義在經營,比如自然人張三在對外經營時就是以張三自己的名義在經營,此時,張三僱傭的人員就與張三形成僱傭關係;

如果張三對外以某某店、某某公司等單位形式經營,此時,張三沒有領取營業執照,或是張三原來有營業執照,但過期了,還是以營業執照上的單位在經營,此時就是非法用工,與員工之間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案例|工作中受傷,按僱傭關係賠償了,還能再次要求工傷認定嗎?

【案例來源】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2019)蘇行再10號行政判決書

【案情簡介】

2015年7月初,

潘燕萍進入董銀袍未領取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從事開棉花工作

2015年8月31日,潘燕萍在從事日常工作時,右手被機器鏈條壓傷發生事故受傷。

2016年1月13日,武進區人民法院受理潘燕萍訴董銀袍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判決董銀袍賠償潘燕萍各項損失共計50867.50元

2016年8月22日,潘燕萍向武進區人社局提出工傷判定申請。

2016年10月11日,

武進區人社局於作出判定工傷決定書

董銀袍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撤銷前述決定書。

案例|工作中受傷,按僱傭關係賠償了,還能再次要求工傷認定嗎?

【武進區人民法院認為】

董銀袍主張其與潘燕萍之間是僱傭關係而非勞動關係,雙方之間的糾紛應適用民事法律規範予以調整

,且該糾紛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武進區人社局作出工傷判定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認為,因潘燕萍系董銀袍實際招用在其經營場所內工作的職工,接受董銀袍的管理及工作安排,並由董銀袍向潘燕萍支付報酬,

因董銀袍無用工主體資格,故董銀袍與潘燕萍之間存在非法用工關係

武進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雖然對董銀袍與潘燕萍之間的糾紛作出了民事賠償判決,但是,

對符合條件的因工傷亡人員作出工傷認定或判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該責任的履行並不以董銀袍與潘燕萍之間是否就民事賠償進行訴訟為前提

潘燕萍在經過民事訴訟後,只要符合申請工傷的條件,武進區人社局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並作出判定,故對董銀袍的上述主張不予採納。

武進區人社局提交的全部證據足以認定潘燕萍在董銀袍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工作場所內,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事實,對潘燕萍的受傷判定為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故予以確認。

判決,駁回董銀袍要求撤銷武進區人社局作出的判定工傷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董銀袍不服一審判決,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2015年8月31日潘燕萍在董銀袍未領取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從事開棉花工作時右手被機器鏈條壓傷發生事故受傷。

因此,應當認定潘燕萍所受傷害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傷害。

由於董銀袍的經營場所未有工商登記,董銀袍個人無用工主體資格,董銀袍與潘燕萍之間屬於非法用工關係。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五條之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不作為工傷認定的物件。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依申請判定其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根據該規定,武進區人社局依據潘燕萍的判定工傷申請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案涉判定工傷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董銀袍與潘燕萍之間的民事賠償訴訟結果並不能影響潘燕萍提出工傷判定申請的權利行使,董銀袍提出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董銀袍不服二審判決,向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案例|工作中受傷,按僱傭關係賠償了,還能再次要求工傷認定嗎?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第六十六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中,

武進區法院作出的451號民事判決,是以確認潘燕萍與董銀袍之間系勞務關係為基礎,而就案涉傷害糾紛作出的判決,並就案涉傷害判決董銀袍向潘燕萍進行賠償,該民事判決業已生效。

在此情況下,武進區人社局對潘燕萍再行作出判定工傷決定書不當,應予糾正。原審判決駁回董銀袍的訴訟請求亦應予以糾正。

判決,撤銷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及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撤銷常州市武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判定工傷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