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生感情糾紛醉酒駕車衝撞加油站!

被告人肖崇量因與前妻肖巧某存在感情糾紛,於2016年12月17日 22時許醉酒後到閩清縣梅溪鎮猴山榕星加油站找其前妻肖巧某(在該加油站工作),雙方發生糾紛。

隨後被告人肖崇量駕駛自己停放在加油 站對面的閩AQ××××轎車衝進榕星加油站,直接撞擊加油站內的一 臺加油機,引起車、加油站起火,造成該加油站內的加油機、摩托車、 柴油機油等財物損失。

因發生感情糾紛醉酒駕車衝撞加油站!

閩清縣公安局民警在案發現場抓獲被燒傷的被 告人肖崇量。經福建南方司法鑑定中心檢驗,被告人肖崇量的血樣中 檢出乙醇,含量為170。5mg/100ml,屬醉酒駕駛。經閩清縣價格認證中 心認定,被損毀的閩AL× ×××二輪摩托車價格為人民幣4041元、柴 油機油2桶價格為人民幣660元。

因發生感情糾紛醉酒駕車衝撞加油站!

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肖崇量因感情糾紛,醉酒後以駕車衝撞加油站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 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肖崇量在 庭審中表示自願認罪,並在訴訟期間部分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獲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肖崇量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具有自首情節的 意見,缺乏依據,不予支援。

因發生感情糾紛醉酒駕車衝撞加油站!

本案中,被告人肖崇量因與前妻存在矛盾,醉酒後到前妻工作的加 油站與其發生糾紛,被告人情緒激動,對前妻揚言“我今天死給你 看”,隨後不顧他人勸阻,駕駛停放在加油站對面的轎車衝進加油站, 直接撞擊加油機引起小車、加油站起火,造成加油機、摩托車、柴油機油等財物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