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5強度僅為C12.8,整棟樓拆除重建!實驗室主任判7年!法人代表判9年!

帥哥美女都 關注了 回覆“1”進群找朋友每天更新群二維碼

2019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一樓盤

因使用不合格混凝土而導致拆除重建

的事件引發全社會關注。經調查,長沙地區多個樓盤由於使用了由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供應的混凝土,而產生嚴重質量問題,部分樓盤需要拆除重建。

日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代xx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作出二審刑事裁定。

經審判判決:

被告人

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代xx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兩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

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實驗室主任

劉xx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01:51

事發時公眾號“長沙住建”針對混凝土質量問題釋出通報,經核實查明,全市同一時期使用問題混凝土共有59個專案,共有3個專案出現問題。

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

C10棟12層以上部分混凝土構件強度未達設計要求,已於10月份要求參建單位對C10棟12-27層進行返工重建。

新華聯夢想城專案1.1號地二期二標

13棟21-25層部分混凝土構件強度未達設計要求,計劃在12月10日正式進場拆除施工,拆除施工工期約60天。

望城區寶灣國際電商物流港專案綜合樓地下室

4根頂板梁混凝土抗壓強度低於設計要求一個等級,經原設計單位複核,構件滿足承載力及正常使用要求。

目前,混凝土供應商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全面關停。長沙市望城區公安機關已對涉事企業立案調查,並對其法定代表人代某某採取了強制措施。

C35強度僅為C12.8,整棟樓拆除重建!實驗室主任判7年!法人代表判9年!

拆除現場(楊華峰 攝)

C35強度僅為C12.8,整棟樓拆除重建!實驗室主任判7年!法人代表判9年!

新城國際花都C10棟樓下堆滿了切割下來的水泥塊(楊華峰 攝)

2019年11月13日,據中新網報道,湖南湖大土木建築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對新城國際花都的11棟樓都進行了檢測,只發現C10棟存在混凝土構件強度不達設計要求的問題。其中,C10棟十七層設計強度等級為C35,檢測結果顯示該樓層多處軸牆強度等級僅為C12。8、C15。6。

新聞報道網址: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9/11-13/9005936。shtml

“長沙住建”通報原文如下:

C35強度僅為C12.8,整棟樓拆除重建!實驗室主任判7年!法人代表判9年!

關於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質量問題有關情況的通報

近日,我市部分樓盤業主以及個別自媒體集中反映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質量問題。對此我局高度重視,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件經過。

2019年5月,望城區住建局在現場檢查過程中對

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10棟

部分混凝土構件質量存疑。透過湖南湖大土木建築工程檢測有限公司、長沙理工華建土木工程結構檢測試驗有限公司、深圳市華美檢測有限公司等單位多輪檢測,鑑定該專案C10棟12層以上部分混凝土構件強度未達設計要求。

望城區住建局根據檢測報告、鑑定報告和專家評審意見,於今年10月份要求參建單位對C10棟12-27層進行返工重建。目前,該專案C10棟正嚴格按照專家評審的拆除方案進行拆除,其

混凝土供應商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全面關停。

二、核查情況。

10月10日,我局印發《關於開展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執法檢查工作的通知》,組織對全市預拌混凝土企業和在建專案開展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執法檢查,其中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了重點檢查,並將該公司同一時期供應的專案開展了摸排。

經核實,全市

同一時期使用該

公司混凝土共有59個專案

,其中望城區34個、湘江新區10個、高新區10個、長沙縣4個、市本級1個。經所涉專案屬地監管機構現場檢測核查,高新區6個專案、長沙縣4個專案、市本級1個專案、望城區9個專案,合計20個專案混凝土強度滿足設計要求。

望城區除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10棟以外,還確定新華聯夢想城專案1。1號地二期二標13棟21-25層部分混凝土構件強度未達設計要求,目前該專案已停工,建設單位正組織專家論證,研究處理措施。湘江新區10個專案、高新區4個專案、望城區23個專案,合計37個專案正在進行現場檢測,檢測結果將及時公佈。

三、下步舉措。

……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1月9日

附:

C35強度僅為C12.8,整棟樓拆除重建!實驗室主任判7年!法人代表判9年!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1)湘01刑終104號

原公訴機關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單位(原審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14301225530337698,住所地長沙市望城區烏山創業富民工業園,法定代表人代建華。

訴訟代表人石銳,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代xx,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總經理,住長沙市開福區。2019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現押長沙市望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昌盛,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xx,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實驗室主任,住長沙市望城區。2019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現押長沙市望城區看守所。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代xx、劉xx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原審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代建華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於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湘0112刑初192號刑事判決。原審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代建華、劉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單位法定代表人及上訴人代建華、上訴人劉偉,聽取代建華的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下述事實。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2010年,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宇公司”)註冊成立。2014年,拓宇公司整體搬遷至長沙市望城區烏山創業富民工業園。2015年,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被告人代建華(兼任董事長、總經理)。拓宇公司依法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具備建築業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標準化等證書,經營範圍為混凝土的生產、製造、銷售、工程施工總承包等,內設營銷部、實驗室、生產部等多個部門,主要從事混凝土的生產、製造和銷售。拓宇公司先後建成6條混凝土生產線,其中1、2號生產線及3、4號生產線分別出租給王革春、唐某等人生產經營、自負盈虧。代建華作為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總經理,實際負責5、6號生產線的生產經營與決策管理。被告人劉偉作為拓宇公司實驗室主任,實際負責5、6號生產線的混凝土生產配比、原材料檢驗檢測、產品質量把控及實驗室技術人員的培訓管理。

2018年10月,拓宇公司委託楊某1與湖南湘榮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榮公司”)簽訂了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8、C1O、C11及地庫建設專案混凝土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由拓宇公司向湘榮公司生產、銷售混凝土。後因工程量過大,拓宇公司實際承接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10棟建設使用的混凝土生產、銷售業務。其間,

代xx

作為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未按國家標準配齊實驗室專業技術人員,對實驗室規範管理、原材料檢測、產品質量檢驗等工作沒有履行監管職責。

劉xx

為拓宇公司實驗室主任,沒有按照國家標準開展原材料檢測和產品質量檢驗,僅憑個人經驗調整生產配比,並在未進行試塊和原材料檢測的情況下,於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報告上編寫合格資料,

向湘榮公司銷售混凝土用於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10棟專案建設。

2019年5月,湘榮公司及監理單位發現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10棟25層多處砼梁開裂。2019年10月18日,長沙市望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託深圳華美檢測有限公司按照每層抽取一組芯樣的原則,取構件中心部位進行檢測,確認是否與混凝土養護有關,檢測結果顯示剪力牆混凝土強度仍然不符合設計要求。質量問題主要原因分析,

(一)混凝土中雲母含量過高是導致混凝土強度不達標的直接誘因;(二)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對原材料進廠把關不嚴,現場管理不力,重資料報送合格、輕現場實時管理,也是導致該質量問題未被及時發現的原因之一。(三)混凝土攪拌站場內設實驗室未對細集料(砂子)使用前實時進行有害物質送樣檢測,也是導致該質量問題未被及時發現的原因之一。

2019年12月11日,湖南湖大土木建築工程檢測有限公司作出《新城國際花都五期C10棟部分樓層混凝土強度偏低原因司法委託鑑定報告》,根據測試分析結果等綜合分析,新城國際花都C10棟部分樓層鑽芯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低於設計強度等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混凝土用粗細骨料分離、篩分試驗及顯微硬度測試結果綜合表明,實體混凝土中粗骨料顆粒顏色多樣,不同型別的碎石混雜在一起。混凝土中粗骨料相對用量偏少,細骨料相對用量偏多,且存在部分混凝土粗骨料顯微硬度較低的現象。2.XRD試驗和電鏡觀察結果綜合表明,實體混凝土中膠凝材料質量較差,含有較多的粘土礦物和雲母,且未見到球狀粉煤灰。3.混凝土容重、吸水率試驗結果綜合表明,實體混凝土外觀多呈泥灰色,內部水泥石結構較為疏鬆,與骨料介面的膠結較差,孔隙率較大,表明混凝土中水膠比較大。4.查閱商品砼發貨單,可知現場部分混凝土澆築時間過長,對延時澆築部分的混凝土強度有影響。

經統計,由拓宇公司生產、銷售並用於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10棟12-27層建設使用的混凝土數量共計2012。5立方米,銷售金額共計1033295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代建華、劉偉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到案後,劉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二、非法佔用農用地

2014年7月25日,被告單位拓宇公司與長沙市望城區烏山街道烏山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烏山村委會”)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約定由烏山村委會租賃集體土地40畝給拓宇公司作為生產經營用地,拓宇公司每年向烏山村委會繳納租金。經申請,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於同年12月8日以(2014)政國土字第集008號《建設用地批准單》批准烏山村委會將2。4565公頃(約36。8475畝)土地(其中2。0731公頃農用地)用於混凝土生產基地建設專案,烏山村委會將上述土地租予拓宇公司用於生產經營。因上述土地範圍內尚有部分村民未搬遷,拓宇公司便於上述審批範圍之外開始建設生產線及相關附屬設施,共佔地面積72。45畝。2016年拓宇公司與烏山村委會共同出具《關於申請增加村集體建設用地報告》申請新增集體建設用地約20畝。同年12月15日,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出具政府建設用地簽報審批單同意烏山街道烏山村村民委員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1。5317公頃(約22。9755畝),其中含1。5305公頃(約22。9575畝)農用地,但截至案發尚未取得《建設用地批准單》。

經長沙市望城區國信測繪有限公司測量,拓宇公司佔用的集體土地中,位於(2014)政國土字第集008號集體建設用地批單紅線範圍的面積為32。86畝,位於2016年申請但未獲批用地範圍的面積為20。93畝。剩餘違法用地面積為18。66畝,其中水田面積為17。78畝(包括基本農田0。67畝)。

原審法院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事實的證據有:長沙市望城區住建局違法建設專案移交函、接報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3A級企業信用證書、ISO認證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資訊、債務清償協議書、預拌混凝土銷售合同、接受證據清單、拓宇公司電子過磅單、省質量檢測技術人員管理手冊、拓宇公司《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報告》、《預拌混凝土合格證》、《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報告》、原材料檢測報告、拓宇公司商品混凝土送貨單、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長沙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受理憑證5張、加固改造施工承包合同、檢測評定報告、混凝土強度及安定性檢測評定報告、C10棟整改工程整改方案、關於新城國際花都五期在建專案C10棟質量問題的調查報告、長沙市望城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整改通知書、長沙市住建局關於“新城國際花都”、“新華聯夢想城”有關混凝土質量問題調查的情況報告、關於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質量問題的情況通報、湖南大學土木建築工程鑑定意見書、證人周某、蔡某、楊某1、梁某、熊某、張某1、丁某、張某2、陳某、李某1、尹某、易某1、薛某、譚某、劉某1、謝某1、黃某1、康某、楊某2、範某、郭某、李某2、謝某2、黃某2、吳某1、楊某3、喻某1、劉某2的證言、被告人代建華、劉偉的供述。

原審法院認定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土地租賃協議、烏山鎮烏山村集體建設用地報批資料、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准單、望城區烏山街道烏山村集體建設用地報批資料、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望城分局違法用地調查及行政處罰材料(含:沒收地上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清單及現場照片、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違法用地測量報告<含違法用地土地分類面積情況、違法用地地類分類情況說明、土地資料庫圖片>、違法案件審理記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回證、望自然資規罰[2019]4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放棄申辯、陳述、聽證權利宣告》、違法案件審理記錄、違法線索登記表、立案呈批表、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違法用地核查報告、接受調查通知書、調查筆錄、關於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違法用地的調查報告、涉嫌犯罪移送書)、《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於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破壞耕地情況的鑑定意見》、《關於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的情況說明》、《關於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情況的補充說明》、《關於拓宇非法佔地案對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的回函》、證人易某2、張某3、唐某、吳某2、吳某3、嚴某、楊某4、喻某2的證言、被告人代建華的供述。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生產混凝土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並予以銷售,銷售金額1033295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代建華作為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明知混凝土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仍未按國家標準配齊實驗室專業技術人員,未對實驗室進行規範管理,明知所使用的原材料不合格,仍同意摻入混凝土生產原材料中生產混凝土產品,以次充好,系該單位生產、銷售偽劣混凝土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劉偉作為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實驗室主任,在生產混凝土產品的過程中,明知所使用的原材料不合格,仍以次充好予以使用,沒有按照國家標準開展原材料檢測和產品質量檢驗,僅憑個人經驗調整生產配比,並在未進行試塊和原材料檢測的情況下,於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報告上編寫合格資料,冒充合格產品向他人銷售,系該單位生產、銷售偽劣混凝土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被告人代建華、劉偉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被告人代建華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告人劉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對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人代建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被告人劉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被告人代建華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五萬元;被告人劉偉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二萬元。

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訴稱該公司沒有生產銷售偽劣混凝土的主觀故意,混凝土不合格有其他原因,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佔用農用地僅為11。88畝,且沒有破壞耕地,不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被告人代建華提出同樣上訴理由,還提出自己不是直接責任人。代建華的辯護人提出代建華不構成犯罪,即使構成犯罪也量刑過重。

被告人劉偉上訴稱原審量刑過重。

本院認定的事實、證據與原審判決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混凝土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予以銷售,銷售金額1033295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上訴人代建華作為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訴人劉偉作為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實驗室主任,沒有按照國家標準開展原材料檢測和產品質量檢驗,導致生產出的混凝土產品不合格,系直接責任人,代建華、劉偉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上訴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上訴人代建華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針對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人代建華提出的上訴意見,經查,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長期生產、銷售混凝土,代建華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是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在得知混凝土原材料不合格後仍認可繼續生產混凝土,主觀上有犯罪故意,雖有多個原因導致砼梁開裂等房屋質量問題,但根據鑑定意見,混凝土中雲母含量過高、未對細集料進行有害物質檢測,可以以此認定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混凝土屬於不合格產品,根據長沙市望城區國信測繪有限公司的測量,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實際違法用地面積為18。66畝,其中水田面積為17。78畝(包括基本農田0。67畝),應當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原審法院根據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代建華的犯罪情節等作出的判決量刑適當,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代建華及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本院均不予採納。原審法院已認定劉偉自願認罪認罰,已予以從輕處罰,劉偉提出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鄒嘯弘

審判員趙喆

審判員魯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海軍

書記員周仁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