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事生端被打男子索賠大開口

無事生端被打男子索賠大開口

漫畫/高嶽

近日,山東省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刑事案件,受傷的原告要求索賠各項損失22萬元,否則不予諒解。最終,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獅子大開口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援,對積極籌款履行賠償義務、真誠悔罪的被告人依法判處緩刑。

2016年12月1日凌晨1時許,張某與朋友李某等人在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某飯店喝酒,其間李某被同在該飯店喝酒的孫某無故打了一耳光,張某遂上前與孫某發生爭執繼而相互廝打,並持啤酒瓶將孫某頭部打傷。後經法醫鑑定,孫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後,有在場群眾報警,張某沒有逃避而是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以被告人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向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原告孫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張某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22萬元。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表示認罪,願意積極籌款賠償孫某的經濟損失,並主動將5萬元賠償款交到法院,對於孫某提出的高額索賠張某表示沒有能力賠償。

為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有效化解矛盾,法院法官從給孫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情況並結合張某實際賠償能力水平,加大對案件的調解力度,但孫某堅持要求被告賠償數額不得低於12萬元,否則不給張某出具諒解書。

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對其主張的賠償數額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審查確認其合理經濟損失為3。6萬元。

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對張某自願賠償5萬元予以准許。宣判後,被告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後,孫某主動到法院領取了5萬元的賠償款。

刑事和解不是讓受害方漫天要價

以案釋法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宣告緩刑。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透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我國刑法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情節是影響定罪和量刑的一個獨立因素,包括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常見的酌定量刑情節包括了犯罪後的態度,具體是指加害人在犯罪後積極悔罪、及時採取措施減輕危害影響、真誠求得被害人諒解等行為,這些行為大多是刑事和解的內容,因而刑事和解可以視為影響量刑的酌定從輕情節。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故意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刑事案件,法院往往將被害人損失得到賠償並出具諒解書作為被告人有悔罪表現進而判處緩刑的條件之一。

但需要注意的是,經濟賠償只是刑事和解的形式之一,賠償數額要依法依規合乎情理,受害人對加害人不予諒解,也不必然影響法院對加害人的量刑。本案中,孫某提出的賠償請求明顯超過其合理損失,依法不予支援。張某認罪態度較好,自願賠償,且賠償數額遠遠高於法院最終認定的合理損失,可以認定其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

同時,鑑於孫某先無故滋事,挑起事端,對本案的發生具有過錯,張某犯罪情節較輕,有自首情節,且司法行政機關經調查認為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適合社群矯正,符合判處緩刑的法定條件。據此,法院一審對張某作出瞭如上判決。(孫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