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起訴和追加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刑訴規則》第四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或者補充偵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補充起訴。

補充起訴和追加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法妞網友諮詢:

補充起訴和追加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魏妮娜律師解答:

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沒有變化,但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可以變更起訴。發現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或者補充偵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補充起訴。所以,可以得出遺漏罪行對應的是補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對應的是追加的結論。

魏妮娜律師補充:

遺漏同案犯或者罪行的可以追加或者補充起訴,在實踐中,經常有人徵詢兩份決定書的使用區別,因為定義不清經常出現混用,還有人提出,是不是可以按照條款敘述的前後對應關係來理解,即對“人”就是追加,對“事”就是補充。從高檢院制發的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樣本中兩份決定書的內容來看,是證實了這一觀點。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沒有規定檢察院變更、追加、補充起訴後法院審理期限可以延期,只有發生補充偵查等法定延期審理以及法定中止審理情形時,審理期限才能相應延長或者中止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