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體質與交通共同侵權,應綜合考慮事故參與度

要點解讀

因受害人特殊體質介入,與交通事故侵權共同導致受害人損害後果發生的,應結合個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方可歸責因素及程度,由侵權人作出補償。

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鑑定費應由侵權方承擔,而不應考慮事故損傷參與度,對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非直接性財產損失,應考慮事故損傷參與度予以賠償。

案情簡介

73 歲的張某被王某機動車碰撞,交警認定王某全責,張某後被送醫院醫治無效死亡,張某近親屬起訴王某及其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特殊體質與交通共同侵權,應綜合考慮事故參與度

法院認為

①張某死亡結果是交通事故致傷和其自身病變共同作用的結果,根據張某住院病案記載可確認其在事故發生前就存在多種疾病,且司法鑑定意見已在分析中作出明確意見,故張某死亡後果是交通事故和其自身原有疾病相結合而造成,且交通事故因素所佔比例較小。

②張某在事故發生前,雖患有多種疾病,但在事故發生前其可騎三輪車獨自出行,表明此病情並不影響其正常生活,更不會因此引發住院、護理等情況出現。張某自事故發生日至死亡 23 天內連續3次住院治療,完全系交通事故所引發,故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鑑定費應由侵權方承擔,而不應考慮事故損傷參與度。

對於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非直接性財產損失,應考慮事故參與度予以賠償:因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今後預期收入減少的一種補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死亡後對其近親屬精神上的一種慰藉,而本案中張某死亡結果是交通事故和其自身原有疾病相結合而造成,如不考慮事故參與度,由侵權入全額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有失公平,故在計算上述兩項費用時應乘以 20% 事故損傷參與度。

特殊體質與交通共同侵權,應綜合考慮事故參與度

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非機動車駕駛入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及死亡傷殘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損失超出交強險醫療及死亡傷殘限額部分,應由王某承擔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直接財產損失的全額賠償責任,並按 20% 事故損傷參與度比例承擔非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責任。

特殊體質與交通共同侵權,應綜合考慮事故參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