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未預扣勞務報酬個稅,是否要處以未扣繳稅款的罰款?

案情概要:

稅務機關在對A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確認,張三為A公司代理銷售產品,應得佣金10000元,為規避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張三在A公司授意下,聯絡開票方B公司,支付手續費後取得了名為會議費的發票,A公司報銷入賬後,現金支付給張三佣金10000元,支付時,未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

A公司未按規定預扣預繳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是否應對其處以未扣繳稅款50%到三倍的罰款?

解析:

這是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遇到的新問題。截止目前,並沒有直接針對該情形的檔案規定,只能依據現有法條進行分析——

稅務機關應當責令A公司補釦補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同時,張三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張三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綜合所得彙算清繳需要進行更正申報,張三更正申報後,多繳或少繳稅款依法補/退。

A公司支付張三勞務報酬所得時,按規定只是履行預扣預繳義務(此時預扣的稅款不一定等於最終應繳的稅款),而非代扣代繳義務(股息紅利、利息、財產轉讓、租賃、偶然所得,這些分類所得,代扣的稅款是確定的),未履行該義務,不必然導致納稅人(張三)少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情形不屬於徵管法第六十九條規範的內容,因此,稅務機關不應對A公司少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處以未扣繳稅款50%到三倍的罰款。

因為需要說明的是,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對於綜合所得,稅法更加強調納稅人的義務,而淡化扣繳義務人的義務,這是一個重要的、有利於扣繳義務人的變化。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第二條 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資訊、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資訊資料。

第三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第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有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和資訊、未按照納稅人提供資訊虛報虛扣專項附加扣除、應扣未扣稅款、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

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未預扣勞務報酬個稅,是否要處以未扣繳稅款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未預扣勞務報酬個稅,是否要處以未扣繳稅款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