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平男子酒後兩次在家“縱火”,因放火罪獲刑一年半

近日,由曲靖市羅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羅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黃某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13日22時許,被告人黃某酒後與其母親何某某在電話中發生爭吵,為發洩情緒,被告人黃某在羅平縣九龍街道關塘村委會老寨村家中住房內點燃堆放在沙發上的衣服,被他人熄滅。後被告人又點燃家中堆放的穀草,看到火勢擴大後,被告人黃某心生悔意,參與滅火,並打110報警。經本村群眾、羅平縣公安局九龍派出所民警及羅平縣消防大隊參與滅火將火撲滅,未造成嚴重後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為洩私憤,故意放火焚燒自家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法院予以確認,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黃某案發後報警聲稱自己把自家房子燒了,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鑑於被告人黃某犯罪後自首,認罪認罰,可對其減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但被告人黃某實施嚴重刑事犯罪,不宜宣告緩刑,故被告人黃某要求宣告緩刑的意見,法院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開屏新聞記者 蔣瓊波 通訊員 田石梅

責編 易科彥

編審 趙梅圭

【來源:春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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