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約定解除權,其效力的考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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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分為約定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一般在合同磋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會就合同解除權進行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時,其效力如何認定,本文與大家進行分享與探討。

行使約定解除權,其效力的考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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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約定解除權,其效力的考量要素

守約一方行使約定解除權,人民法院如何評價其效力,一般會綜合考量以下要素:

首先,需考量合同的約定條款,即合同文字是如何約定的。

其次,需考量守約方行使合同約定解除權的主觀目的,結合合同目的、權利發生的條件、交易習慣等因素,判斷是否存在濫用權利的情況。

再次,需考慮守約方行使合同約定解除權的行為方式,結合行使的時間、物件、違約方過錯程度、違約程度等因素,如守約方未經催告、未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等。

另外,需考量違約一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其系故意還是過失,嚴重過失還是輕微過失,如果僅是輕微過失,其違約程度顯著輕微,守約方行使解除權的後果可能與違約方的過錯程度顯著失衡。

典型案例

蘇州蘇城機動車檢測中心服務有限公司與蘇州合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2019)蘇05民終7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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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4年,合豐公司和蘇州蘇城機動車檢測中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城公司)根據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租賃關係,由蘇城公司承租案涉房產,租期自2012年中至2021年底,租金在6月30 日、12月31日繳納上、下半年租金,合計為160萬元,若未按期足額繳納租金的,合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2018年4月,合豐公司以房屋即將動遷要求解除租賃關係未果,同年7月4日,合豐公司以蘇城公司未按期繳納租金為由通知解除租賃關係。同年7月5日,蘇城公司繳納了2018年上半年的租金,同日合豐公司開具收據。

另外,根據雙方一致確認的往來明細,蘇城公司的租金付款時間均系在合豐公司開具收據的同日或次日;合豐公司在行使解除權後緊接著就與拆遷主體於2018年7月10日達成了搬遷補償協議,該補償協議中包含對訴爭租賃房地產評估價值、裝修裝飾和附著物評估價值、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等補償專案,合計補償金額698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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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觀點

首先,根據雙方一致確認的往來明細,蘇城公司的租金付款時間均系在合豐公司開具收據的同日或次日。因合豐公司系小規模納稅人,無法及時向蘇城公司開具發票且開票時間較晚,為方便蘇城公司財務處理,合豐公司先向蘇城公司提供收據再開具發票,故雙方已形成由合豐公司先出具收據,後由蘇城公司以收據作為憑證透過內部請款、付款流程後再支付租金,最後再由合豐公司開具發票的交易習慣。因此,雙方形成的交易習慣已對調解書確定的付款時間及履行方式發生了變更,合豐公司於2018年7月5日開具2018年上半年的租金收據,蘇城公司基於信賴變更後的交易習慣於同日付款,雖較調解書確定的日期遲延5日付款,但根據雙方後續形成的支付租金的交易習慣,本院尚無法據此認定蘇城公司構成違約。

其次,即使前述交易習慣未能視為雙方對調解書所約定的付款時間達成變更合意,合豐公司因蘇城公司較民事調解書的付款時間約定延遲4日付款而享有合同約定解除權,但綜合合豐公司權利行使的目的、程度、方式、物件等因素予以判斷,合豐公司對該解除權的行使亦系構成權利濫用。

1、從合豐公司行使合同約定解除權的主觀目的上看,合豐公司存在故意製造蘇城公司違約假象的高度蓋然性。結合合豐公司曾向蘇城公司發函解除合同未果、租賃標的即將進行拆遷以及合豐公司並未照顧雙方形成的交易習慣即發函解除合同,蘇城公司稱,因案涉房屋即將拆遷故合豐公司晚5日才出具收據以造成蘇城公司違約假象的說法,具有高度蓋然性。

2、從合豐公司行使合同約定解除權所造成的後果上看,會造成雙方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嚴重失衡。蘇城公司實際支付的日期僅比調解書確定的6月30日遲延5日,而合豐公司行使解除權的後果是剩餘3。5年租期的提前終止,合豐公司行使解除權的後果與蘇城公司違約的程度顯著失衡。另外,合豐公司在行使解除權後緊接著就與拆遷主體於2018年7月10日達成了搬遷補償協議,該補償協議中包含對訴爭租賃房地產評估價值、裝修裝飾和附著物評估價值、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等補償專案,不排除蘇城公司作為承租人對案涉租賃標的享有拆遷補償利益的可能性。據此,合豐公司僅因蘇城公司違約程度微小的情形即徑行行使合同解除權,也會對蘇城公司可能享有的拆遷補償利益造成重大影響,而該不利後果與蘇城公司的輕微違約行為相比,亦顯著失衡。

3、從合豐公司行使合同約定解除權的方式上看,合豐公司在向蘇城公司發函解除合同之前,其並未向蘇城公司予以催告。催告並非合豐公司行使解除權的必要條件,但在徑行行使解除權會對蘇城公司造成剩餘3。5年租期提前終止及可能享有的拆遷利益受影響的情況下,倘若合豐公司採取先行催告蘇城公司繳納租金,如蘇城公司仍拒不繳納租金再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式,既不會顯著加重合豐公司的負擔,亦不至於危及合豐公司的債權實現,同時也能督促蘇城公司及時履行債務,以避免合同解除後造成雙方利益嚴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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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分析

雖然合同或協議約定了解除權,但行使解除權的效力並不僅僅依據合同文字認定。需結合行使人的主觀目的、行使的方式、合同解除後雙方利益是否嚴重失衡,來判斷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行為是否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是否會構成權利濫用,進而認定是否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作者|潘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