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拉拉司機到底冤不冤?

貨拉拉司機到底冤不冤?

01

事件經過與《情況通報》

2月6日晚,23歲長沙女孩車某某在跟車搬家途中從貨拉拉副駕駛座“跳車(窗)”,造成嚴重頭部創傷。10日,車某某因醫治無效死亡。21日起,輿論在網上開始迅速發酵並持續數日,直到3月3日,長沙高新公安正式釋出《關於周某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況通報》(以下簡稱“通報”),“通報”針對公眾關注的女孩死因、司機偏航、案件經過等問題做了正式迴應。

有人稱正因為司機周某春行車偏航且在車某某四次提出並要求停車後仍不予理睬,才最終導致女孩跳車墜亡,司機應該承擔責任;也有人認為司機確實存在偏航與態度問題,但這並不足以導致女孩跳車而為其喊冤。由於從女孩發出最後一條訊息至墜車之間有“6分鐘”的空白,這也導致了公眾產生了大量的主觀臆測,所以筆者為了避免無端的猜測,本文觀點將全部以“通報”內容為認定基礎,單純從法律的角度來闡述。

02

爭議焦點

在公眾眼裡,

“司機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否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是評價司機到底冤不冤的一個核心問題。我們先來看下刑法上,“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標準:

貨拉拉司機到底冤不冤?

從上表可以看到,是否構成本罪有三個關鍵詞,即“過失”、“死亡”、“因果關係”缺一不可。車某某已經死亡,剩下要解決的就是司機是否有過失行為和與女孩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兩個問題了

1、司機是否有過失行為?

刑法上的“過失”主要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若進一步展開可得出,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

而無論是哪種型別的過失,都要求行為人對死亡結果具有

“可預見性”

,筆者認為,要釐清這個問題,主要取決於二個方面:

一是,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機率大小

就本案來看,司機的行為是一種“消極不作為”,女孩幾度質疑其為何偏航,司機未作回覆,女孩幾度要求停車,司機仍未理睬。而司機的這種“冷漠”很難說創設了某種具象的危險,更不用說因為司機的冷漠,就會導致女孩跳車,這在實際生活中無論客運或是貨運都是一種低機率事件。

二是,結果發生的程度大小

跳車是否必然導致死亡?筆者雖然沒有跳過,但站在普通公眾的視角出發,一個女孩,從一輛正常行駛的貨車上跳下,在沒有其他外力因素干預下,雖肯定會受重傷,但未必一定會死。

所以筆者認為,司機對於當時案發,即無法預見女孩會跳車,也不必然能預見跳車會導致死亡,所以認定司機對女孩死亡結果具有“可預見性”過於牽強。

2、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否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區分犯罪與意外事件的核心,以目前的刑法理論來講,判斷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應當考慮一個重要因素,即刑法上的“注意義務”(救助義務)

首先不可否認的是,筆者認為在這個案件中,

無論作為司乘關係,還是司機由於“冷漠”致女孩產生恐懼心理,司機對於女孩“將身體探出車窗外”這個危險行為都是存在注意義務的,

但有義務不等於要對結果負責,還應當考慮義務的履行情況與能力。“通報”中有一個細節描述引起筆者的注意

貨拉拉司機到底冤不冤?

這段話雖已足夠詳盡,但並沒有解釋一個問題

“女孩從起身離開座椅,到將身體探出窗外,再到從車窗墜落,這之間相隔了多少時間?”

這個問題如果再拆分,可以拆分為兩個子問題

A。 司機主觀上是否曾阻止過?

B。 司機客觀上是否能阻止?

A問題是司機的主觀罪過心態,就目前來看司機確實未盡任何注意義務,但我們試想一下,如果女孩從起身到探出窗外到墜落是瞬間且連續發生的動作,那在B問題下,司機即便想阻止,也完全做不到。退一步講,即使這個動作是不連續的,甚至女孩以跳車為由要求停車,但凡司機或厲聲呵斥或好言相勸等採取了言語勸阻,即便女孩最後仍舊墜亡,也應當免責。

這在刑法上我們一般理解為:

“義務人履行作為義務,仍無法避免結果發生,其不作為,對於結果具有免責性”

(特別注意,司機應謹慎採取肢體勸阻,試想一下,若最後女孩墜亡,公安從其衣褲上採集到司機的基因,甚至因拉拽勸阻行為導致女孩衣褲破裂的,在當時車內沒有任何其他音影片監控裝置可以佐證的情況下,司機又將會使自己陷入“故意犯罪”的迴圈裡)

貨拉拉司機到底冤不冤?

這是有真實案例的,在(2016)黔2630刑初61號判決中,法院對於類似情形便採納了上述觀點:

貨拉拉司機到底冤不冤?

該案後經檢察院抗訴,中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貨拉拉司機到底冤不冤?

回到本案來看,作為一家公安官媒,又是一起社會熱點案件,行文不會草率敷衍,“通報”最後中採用“周某春未採取語言和行動制止,也沒有緊急停車”的描述,必然有一定的依據,

筆者有理由相信,針對司機的審訊一定是在其口供上多次確認,其正是在有義務救助而不實施任何救助(口頭或肢體)的情況下,才認定其存在過失心理,這也是筆者認為在整起事件中,最為核心與關鍵的一個因素了。

03

被忽略的細節

筆者在搜尋本案相關材料時發現,在“通報”中對於車某某使用的稱謂為“乘客”,而在2月24日,由貨拉拉官方釋出的《關於使用者跳車事件的致歉和處理公告》一文中,對於車某某使用的稱謂卻是“使用者”。

不知道這是巧合還是一種有意為之,這不禁讓筆者產生一個疑問:

死者女孩車某某在本起案件中,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身份?

解決這個問題的意義在於,貨拉拉平臺與司機,除了管貨,到底有沒有義務管人?

要知道,“貨拉拉”拉的是貨,本質是一家物流公司,女孩車某某的訂單服務也僅是貨物運輸而非載人,這與滴滴、Uber等主打網約車服務是有根本區別的。而貨拉拉在其自身提供的《貨拉拉平臺安全規則》中是根本沒有“乘客”這個身份的,取而代之的是“跟車人”

貨拉拉司機到底冤不冤?

規則裡比較有意思的一點是,

貨拉拉不建議使用者跟車,如確需跟車,跟車人數不得超過2人

,規則以括號的方式特別註明,說明貨拉拉無論基於何種理由,其是明確知道跟車行為會產生一定不必要的麻煩或風險,而事實上,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曾於2020年11月26日就一起涉及貨拉拉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作出終審判決(2020)粵03民終943號,而距本案發生,才僅僅過了三個月。

貨拉拉司機到底冤不冤?

筆者姑且認可這種觀點,但這裡筆者想請問貨拉拉公司三個問題,請正面回答:

1、司機到底是否有權拒絕“跟車人”上車?

2、若司機拒絕後遭受使用者或“跟車人”投訴退單,是否可以免責?

3、“跟車人”遭受人身傷害致司機先行賠付後,貨拉拉是否會予以補貼?

對於司機來說,貨拉拉的規則中根本沒有給他選擇的權利,

現在本案發生的所有的非議、指責或謾罵,都是基於當時司機讓女孩跟車的一念之差,今天“跟車人”因內心恐懼跳車而亡,司機要承擔刑責,明天“跟車人”若突發心臟病而亡,司機難道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嗎?後天“跟車人”網路發帖曝光司機照片稱其侮辱猥褻,難道也要遭受網路暴力嗎?

“我一個拉貨的司機,接了拉貨的單,收了拉貨的錢,卻要操你人貨兩份心。讓你上車體現了公司的人性化服務,出了事故卻是我司機擔責,給你省了路費,卻惹來一堆麻煩”。

04

後記

本案中還有很多其他問題值得反思,例如貨拉拉車內錄音功能的缺失,如行車路線異常預警功能的缺失,如司機和平臺的利潤分成是否合理的問題等等。如果要問司機冤不冤?在由於貨拉拉規則不完善的情況下,司機很冤;但本起案件可以單純歸納為一起意外嗎?司機也並非毫無過錯。如果當時司機拒絕了女孩,或女孩主動打車一同前往目的地,也許兩人都將會是另一種結局。

一場誤會被放大,兩段人生被改寫。雖然可能很難,但筆者希望本案中的司機最後能免於被追究刑事責任,女孩家屬能儘快妥善得到賠償,而至於貨拉拉公司,也無需為此因噎廢食,合規合法的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杜絕今後再發生類似的悲劇。

貨拉拉司機到底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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