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庭前會議申請書

召開庭前會議申請書

申請人:董豔國,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律師執業證號:

11101200910226683;電話:18611685100。

申請事項:申請

上訴

徐某某

被控

故意傷害

案召開庭前會議

事實理由:

貴院審理的

上訴

人被控

故意傷害一

案,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

徐某某

的委託,指派申請人擔任辯護人。

貴院二審立案,

未能明示

是否

召開庭前會。申請人認為本案具備召開庭前會的法定情形。現特向貴院申請召開庭前會議。

一、具有召開庭前會的法定情形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

(試行)

第二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的,參照

第一審之

規定。本案存在下列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刑訴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應當召開庭前會議。

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申請人將遞交《

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清單

》十四頁,申請對核心指控證據予以非法證據

予以排除

案情重大複雜的

上訴

徐某某

被控

故意傷害案只是因為陳某裸身墜樓,而本案徐某某故意傷害定性與陳某墜樓身亡又沒有直接關係,一方面窒息輕傷沒有直接證據,另方面司法鑑定存在重大懷疑,本案因果關係複雜,指控證據欠缺。

(三)

社會影響重大的

本案發生在舞汗體育學院

16棟1單元601室,引起全校師生和社會關注;本案上訴人徐某某是舞汗體育學院武術教研組黨委書、副教授、國際裁判、學科帶頭人,在武術界和體育界廣享聲譽。本案涉性涉暴,群眾關注,影響重大。

二、具有庭前會應當瞭解的問題

本案存在下列應當瞭解的問題,

“最高法刑訴法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應當召開庭前會議。

1

提供新的證據;

2

申請證人出庭;

3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三、申請人庭前會內容告知

申請人依據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

(試行)

第一條申請召開庭前會議,依據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

(試行)

第二條

依法處理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事項,組織控辯雙方展示證據,歸納爭議焦點

1。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人遞交排除申請1份14頁;

2。申請證人出庭,申請人遞交證人出庭申請1份,共計4人;

3。提供新的證據一份。

綜上所述,根據

“最高法刑訴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百八十四條

及《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

(試行)

》第一

之規定

,請貴院維護被告人合法權利,保障司法效率,

准予召開庭前會議。

此致

舞汗市中級人民法院

召開庭前會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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