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庭前會議申請書
申請人:董豔國,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律師執業證號:
11101200910226683;電話:18611685100。
申請事項:申請
上訴
人
徐某某
被控
故意傷害
案召開庭前會議
事實理由:
貴院審理的
上訴
人被控
故意傷害一
案,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
徐某某
的委託,指派申請人擔任辯護人。
貴院二審立案,
未能明示
是否
召開庭前會。申請人認為本案具備召開庭前會的法定情形。現特向貴院申請召開庭前會議。
一、具有召開庭前會的法定情形
《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
(試行)
》
第二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的,參照
第一審之
規定。本案存在下列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刑訴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應當召開庭前會議。
(
一
)
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申請人將遞交《
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清單
》十四頁,申請對核心指控證據予以非法證據
予以排除
。
(
二
)
案情重大複雜的
上訴
人
徐某某
被控
故意傷害案只是因為陳某裸身墜樓,而本案徐某某故意傷害定性與陳某墜樓身亡又沒有直接關係,一方面窒息輕傷沒有直接證據,另方面司法鑑定存在重大懷疑,本案因果關係複雜,指控證據欠缺。
(三)
社會影響重大的
本案發生在舞汗體育學院
16棟1單元601室,引起全校師生和社會關注;本案上訴人徐某某是舞汗體育學院武術教研組黨委書、副教授、國際裁判、學科帶頭人,在武術界和體育界廣享聲譽。本案涉性涉暴,群眾關注,影響重大。
二、具有庭前會應當瞭解的問題
本案存在下列應當瞭解的問題,
“最高法刑訴法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應當召開庭前會議。
1
。
提供新的證據;
2
。
申請證人出庭;
3
。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三、申請人庭前會內容告知
申請人依據
《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
(試行)
》
第一條申請召開庭前會議,依據
《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
(試行)
》
第二條
依法處理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事項,組織控辯雙方展示證據,歸納爭議焦點
。
1。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人遞交排除申請1份14頁;
2。申請證人出庭,申請人遞交證人出庭申請1份,共計4人;
3。提供新的證據一份。
綜上所述,根據
“最高法刑訴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百八十四條
及《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
(試行)
》第一
條
之規定
,請貴院維護被告人合法權利,保障司法效率,
准予召開庭前會議。
此致
舞汗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