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給的彩禮,分手後能要回嗎?

在中國古代婚嫁儀式過程大致包含“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彩禮作為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至今仍在有些地方留存。本文主要說說彩禮的法律問題。

小周(女,化名)和小胡(男,化名)2017年經朋友介紹認識並戀愛,2019年雙方協商結婚事宜,小胡贈送給小周13。5萬元並按當地習俗舉行訂婚儀式。訂婚儀式後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並未辦理結婚手續。小胡認為13。5萬元是贈送給女方的彩禮,現在雙方已經分手,彩禮應該退回。小周承認收到13。5萬元,但是認為這筆錢是雙方訂婚的費用而不是彩禮。在置辦訂婚儀式和酒席的過程中,已實際使用7萬餘元。

彩禮是一種民間的習慣說法,在法律上被稱為婚約財產。上述案件中小胡贈送給小周的13。5萬元數額較大,可以認為是民間習俗中的彩禮。彩禮本身具有贈與的性質,但該贈與是以結婚為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同時,訂婚儀式的實際支出費用應由雙方共同承擔,具體數額需要根據雙方舉證確定。筆者為了計算方便確定訂婚費用7萬,雙方各需承擔3。5萬元。最終,小周還需要返還10萬元。

高額彩禮作為老百姓熱烈討論的社會問題之一,其背後有著複雜的成因。一方面彩禮作為從古至今的傳統習俗,長久以來始終存在;另一方面有些地區將彩禮的數額作為虛榮心和炫耀的資本,存在盲目攀比心理。筆者認為彩禮的數額不代表雙方的婚姻幸福指數,莫讓彩禮壓垮了愛情,釀成人間悲劇。

戀愛期間給的彩禮,分手後能要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