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輕傷 判刑+賠償醫療費!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 判刑+賠償醫療費!

這起因日常瑣事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令人深思。鄉里鄉親,因瑣事發生口角一時衝動,大打出手,結果傷人害己。被告人一方既要賠錢又要承擔刑罰,而受害人一方也要忍受身體的傷痛,正所謂“兩敗俱傷”。法官提醒大家,打架鬥毆沒有贏家,發生矛盾還是要理智處理。

案情回顧

2018年10月21日18時30分,在雞東縣永和鎮國某某家中,因瑣事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郭某發生口角,王某某將郭某打傷。郭某受傷,經鑑定郭某“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頭皮裂傷,面部軟組織裂傷”損傷屬輕傷一級。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雞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金500元。2019年2月1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雞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19日經雞東法院依法決定監視居住。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法院判決

2020年3月19日雞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雞東法院受理後,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王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王某某賠償被害人郭某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000元,郭某對王某某的行為給予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故作出如上判決。

素材: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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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 判刑+賠償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