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審結果不服,上訴到中院,一般是駁回還是改判

在司法實踐中,遇到對一審結果不服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會根據審理結果作出維持原判、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等三種決定。

對一審結果不服,上訴到中院,一般是駁回還是改判

發回重審的情況

發回重審的原因是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具有嚴重程式錯誤問題,比如未經調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或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就採納適用、本應用普通程式審理,結果用了簡易程式審理、或法院有管轄權,但最終說法院沒有管轄權而駁回起訴的裁定等情況。

對一審結果不服,上訴到中院,一般是駁回還是改判

案例一

甲起訴乙至人民法院,收到傳票通知是本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但法院再開庭的時候,只有一個審判員在審理,判決書裡面也體現出簡易程式,那麼本案在程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上訴後,可能會被法院發回重審。

案例二

黎明借張思的10萬元錢,後張思不還,就在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結果法院說,本院沒有管轄權,就駁回了黎明的訴訟請求。黎明上訴後,法院因一審法院關於管轄權適用錯誤,直接發回重審,因為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是具有管轄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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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改判的情況

對於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方面的內容,可以依法改判、者撤銷或維持原判等。

案例一

2014年11月3日,徐廣勤與王毅克的丈夫姚義堂一起到銀行,透過徐廣勤自己的銀行卡向蘇通(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遲永成的銀行卡匯款30。4萬元(其中有徐廣勤15萬元,徐廣勤的前兒媳王哲15萬元,另0。4萬元是多大的,後又返還給了徐廣勤),姚義堂向徐廣勤交付兩張收條,內容分別為:“收到徐廣勤15萬元,用於投資蘇通(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屬的北京今宮食府,每月返還本息共14%,11個月還清。”、“收到王哲(徐廣勤的前兒媳)15萬元,用於投資蘇通(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屬的北京今宮食府,每月返還本息共14%,11個月還清。”落款均為王毅克,時間均為2014年11月3日。

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借貸關係不成立,二審在查明事實後,發現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存在出入,二審法院查明本案就是借貸關係,只是利息計算比較複雜,故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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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2年9月2日張慶義與柏明森就涉案房屋簽訂百合花園商品(住宅房預售協議書),約定預交金額23萬元,結算方式:現金,經辦人柏明森,預交時間2012。9。2,協議書下方注:原柏勇轉讓張慶義,轉讓人柏勇。合同簽訂當日,百合花園物業管理辦公室開具專用收款收據一張,付款人為張慶義,金額為23萬元,收款事由為購百合花園2號樓3-6-2,121㎡。

2015年6月1日,張慶義、孫寶坤及柏勇、孫瑜慧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租賃期限從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月租金800元,押金500元。庭審中張慶義自認未收到該租賃期間租金及押金。

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據物權法第九條作出判決,無法確認物權的效力,二審法院在補充認定事實的基礎上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最終維持原判。

對一審結果不服,上訴到中院,一般是駁回還是改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根據案件不同的情況,可能作出不同的結果,主要還是要分析案件敗訴的具體原因,最終確認的發回重審還是改判、維持原判或者撤銷。更多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我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