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證明力也有不同的規則 該用哪種證據看看這些一目瞭然

證據有其自身的證明力,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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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給法官審查、判斷證據時提供指導,促使其準確的認定證據的證明力,證明力規則分為了一下三類:

1。證明力有無得規則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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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明力大小的規則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這些原則認定:①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證書;②物證、檔案、鑑定意見、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③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④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⑤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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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明力優先順序規則

從廣義上看,包括兩種情形:①證明力大小的優先順序,應當優先採信證明力強的證據。②同等證明力優先規則,在具有同等證明力情況下一種證據比另一種證據具有采信的優先性。如在原件和影印件的證明力都得到確認的情況下,應當優先採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