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中,拒不退還借款的借款人,是否會構成共犯

集資是融通資金的方式之一,它的合法性主要取決於是否對其最大限度避免資金運作失敗風險採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夠保護社會投資者的目標上達到合理的程度。非法集資指的則是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並承諾在一定限期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一般來說,具有以上四個特徵的集資行為便可以認定是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徵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

非法集資案中,拒不退還借款的借款人,是否會構成共犯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有明確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範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涉及非法集資的行為,經常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來進行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集資案中,拒不退還借款的借款人,是否會構成共犯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根本區別在於,它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實施,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集資詐騙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集資案中,拒不退還借款的借款人,是否會構成共犯

案例: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餘某夥同張某豐、李某原,先後以三家公司的名義運營一線上平臺。平臺運營的過程中,該團伙採用廣告宣傳、電話推銷等方式公開宣傳,虛設借款標的與虛構第三方擔保。誇大投資專案的盈利能力,並以承諾年化收益率6%至12%的高額收益作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

累計下來,該犯罪團伙非法集資共計99。32億餘元,造成2。8萬名被害人經濟損失12。77億餘元。故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餘某、張某豐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萬元、五百萬元。對李某原等四人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四年不等刑罰,並處四十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罰金。

非法集資案中,拒不退還借款的借款人,是否會構成共犯

但如果是一個借款人或借款企業,所借的資金款項來源是非法集資的眾多涉眾型出借人的款項的,該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或拒不償還借款。借款人或借款企業是否也要承擔與平臺類似的刑事責任,比如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同犯罪刑事責任呢?

其實借款人或借款企業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還得看其是否和憑條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及客觀上是否實施共同犯罪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觀方向表現為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為人不能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非法集資案中,拒不退還借款的借款人,是否會構成共犯

借款人僅僅是無力償還借款,或者是拒絕償還借款以及具備配合相應借款款項清退的。不能以此作為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相關罪名,實際上來說這不屬於刑事責任,而是一種民間借貸中的糾紛。如果是民間借貸糾紛,按照規定,雙方借款法律關係成立。借款人以對方不具備民間借貸主體資格當為由拒不歸還本息,理由不能成立,應依法償還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