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離世,“債主”“小三帶著倆孩子”找上門!妻子這樣應對

在外經商的丈夫突發疾病死亡

這對曹梅已是不小的打擊

然而料理完後事

討債的訴訟接踵而至

隨後有個女人突然現身

說自己的兩個兒子是和曹梅丈夫所生

要以兒子的名義繼承財產

對於曹梅來說

丈夫留下的麻煩可謂是“連綿不絕”

……

丈夫意外離世,突遭起訴討債

家住山東的曹梅女士原本過著幸福的生活,自己是收入頗高的財務人員,丈夫李軍更是多年前就下海經商,名下有兩三家小企業,二十歲的女兒則被安排去美國留學。曹梅跟寡居多年的婆婆一起生活,婆媳相處融洽。所以在她眼中,自己的生活可謂家庭和睦、歲月靜好。

這一切的靜好直到2016年6月的某一天,李軍在辦公室突發心梗去世被徹底打破了。相伴自己二十餘年的丈夫突然過世自然給曹梅不小的打擊,但之後發生的事對曹梅的傷害卻遠遠超過丈夫的離世。

在料理完後事之後不出兩個月,曹梅就開始陸續接到鄰縣廣饒法院的數個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傳票,而這些債權人以及所謂債務,曹梅之前從來沒聽李軍提起過,絕大部分也沒有借條。

而隨著這些案子的開庭,曹梅從這些債權人口裡得知,他們都是一個叫劉倩的女人的親戚,而李軍和劉倩是一家子,他們都是透過劉倩將錢借給李軍的。

為了查明這些借款是否確有其事,多年來一直無比信賴丈夫的曹梅這才去調閱李軍名下多張銀行卡的記錄和信用卡記錄,結果讓她震驚:李軍這些年來有大量的錢款轉賬給劉倩,而信用卡里更有大量的生活物品甚至兒童用品、玩具、文具的採購和消費。

曹梅徹底懵了,難道這些年來,李軍家外有家?她這才想到,這些年李軍因為在廣饒那裡承包了一個林場,還說林場需要值班因此每週會有一兩天不在家……

“兒子”現身起訴,要求繼承財產

在曹梅還沒有完全搞明白這是怎麼回事時,2016年10月,她再次接到了淄博市高新區法院發來的訴訟材料,這次的案由竟然是法定繼承!

原告分別是一個11歲叫李飛和一個5歲叫李翔的男孩,他們在訴狀上說自己是李軍的非婚生子,劉倩是他們的母親。同時被起訴的被告除了曹梅還有李軍的其他繼承人,包括曹梅的女兒李玉和李軍的母親。

原告主張繼承的財產除了李軍和曹梅共同所有的幾處房屋、李軍的公司股權之外,甚至包括曹梅在自己的稅務師事務所的股份。這令曹梅極其氣憤,也讓她不得不面對殘酷的事實:自己剛剛過世的丈夫在生前已經與另一個女人有了十幾年的婚外情,一直拿錢去投資說還沒有收益的丈夫其實在外養著另一個家,甚至已經有了兩個那麼大的孩子……而自己完全矇在鼓裡。

丈夫離世,“債主”“小三帶著倆孩子”找上門!妻子這樣應對

讓曹梅比較欣慰的是,婆婆始終對她表示支援,婆婆說,外面的這兩個孩子不管是不是李軍的,作為李軍的母親她是絕對不認的。她還鼓勵自己的媳婦趕緊找律師維權,要堅強迎戰。

而曹梅所要面對的訴訟大致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丈夫的婚外情人攜兩子起訴要求繼承的糾紛。

第二部分:曹梅作出反擊,請求丈夫情人返還丈夫生前贈送的錢款糾紛。

第三部分:曾經申請過保全的財產被“小三”透過借貸合同登記了抵押權,透過行政訴訟起訴房地產登記部門撤銷登記。

第四部分:也是最複雜的部分,就是“小三”的弟弟、舅舅、叔叔等多名親戚拿著轉賬憑證或者借條起訴曹梅,要求償還其丈夫生前借款。

案件歷經二審,最終獲得勝訴

對於丈夫的婚外情人攜兩子起訴要求繼承的糾紛,爭議焦點很清楚,那就是:原告是否是李軍的兒子。如果是,他們就享有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反之則沒有。

但作為被告,曹梅絕不是要去證明這兩個孩子不是李軍的孩子,因為其實她本人對此一無所知,也不可能證明孩子的生父是誰。曹梅代理律師認為,他們只需說服法官:原告對自己是李軍兒子這個至關重要的事實沒有切實的證據,原告就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經過一審和二審,法院最終作出了長達十三頁的二審判決書,對每項證據的證明內容和效力做了一一論證,最終認為:“二上訴人提供證據均無法單獨或相互印證證明李軍系二上訴人的生物學上的父親,二上訴人亦未提供證據證實李軍生前對二上訴人身份予以直接明確的認可”。

而這個案子的勝訴判決,也直接幫助曹梅獲得了要求劉倩返還李軍贈與財產案的勝利,法院最終判令劉倩返回曹梅近百萬元。

除了這起案件之外,曹梅曾經申請過保全的財產被“小三”透過借貸合同登記了抵押權,隨後曹梅透過行政訴訟起訴房地產登記部門,最終得以撤銷登記。

眾多借款糾紛,前後歷時數年

在事涉“小三”的訴訟獲得勝利的同時,還有一堆借款訴訟困擾著曹梅。

丈夫李軍去世後,不但“小三”攜子要求繼承,她的弟弟、舅舅、叔叔等多名親戚也拿著轉賬憑證或者借條起訴曹梅,要求她償還丈夫生前的借款。

因為涉及多人且“死無對證”,這些訴訟也前後經歷了數年的審理。

在這些“借款糾紛”中,有些是有借條但沒有轉賬憑證,有的則是有轉賬憑證卻沒有借條。

比如這樣一起糾紛:2016年7月,“小三”的弟弟劉豪傑起訴曹梅索要75萬元,並提供了轉賬憑證,以及李軍轉錢給他的轉賬證明九份,共計69萬元,試圖證明李軍一直在按30%的年息支付利息。至於借條,劉豪傑聲稱在搬家中遺失了。

此外他還提供了幾條簡訊,內容是銀行賬號或者確認收到,未出現借款或利息等字眼。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沒有提供任何借款合同、借條等借款憑證,無法證明轉賬系出借,無法排除存在其他經濟往來的可能性,也不排除正常存在借款人歸還借款後收回借條的情形。授意第三人的證明也只是說明轉賬系授意,無法證明轉賬的原因系借款。原告舉證不充分被駁回。

隨後劉豪傑提出上訴,淄博中院認為劉豪傑與李軍生前是否存在借貸關係,需進一步查實。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法院重審後認為,原告主張借款適用於李軍經營商貿公司、開辦石料廠購買裝置,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借款實際用於李軍與曹梅的夫妻共同債務,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

丈夫離世,“債主”“小三帶著倆孩子”找上門!妻子這樣應對

即使存在借貸關係,也應是李軍和原告之間的,李軍去世,原告要主張權利,應要求李軍繼承人在繼承李軍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於是,劉豪傑起訴了李軍的法定繼承人,即他的女兒、妻子曹梅與母親,要求歸還上述“債務”。

除了原有證據之外,劉豪傑提供了自己於2010年8月25日在銀行提取現金12萬元的證明,試圖說明李軍2011年8月22日的141600元是還之前的借款。

此外他還提供了據稱是李軍發給他的一條簡訊,內容如下:最近資金緊張,剩餘7。5萬元利息年後再給你吧。

這條簡訊沒有回覆。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給李軍的轉賬系出借的證明,李軍給原告的轉賬剔除幾筆之後,呈現規律性,加上簡訊內容,認定借款事實成立。判決被告在遺產範圍內償還本金75萬元,以及按24%計算的利息,至2019年4月利息為48萬元。

敗訴之後上訴,終於反敗為勝

律師代理曹梅這方上訴,現場利用網上購買的軟體製作了2015年12月15日劉豪傑向李軍傳送的簡訊,並且就製作過程進行現場演示。

曹梅方在法庭上特別說明,假簡訊最經不起回覆,一回復,下一條就會顯示真實的時間。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透過上訴人一方的演示可以看出,的確有透過改號軟體編輯新增簡訊的可能性,且這麼重要的簡訊,此前的案件中原告從未提交,因此對該簡訊的真實性不予採信。

二審法院認為,劉豪傑系作為李軍的債權人起訴李軍的繼承人,因此劉豪傑和李軍之間是否存在75萬元民間借貸關係,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主要事實。

丈夫離世,“債主”“小三帶著倆孩子”找上門!妻子這樣應對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明確: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行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該條立法為原告不能提供債權憑證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確立了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和事實認定原則,即在原告僅持轉賬憑證主張存在民間借貸關係時,法院應對被告提出的收到款項原因的抗辯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判斷,進而認定原告主張存在借貸關係能否達到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

本案中,收款人已經去世,無法再就收到款項的性質、發生原因等提出抗辯,而其繼承人是無從知曉相應情況並提出抗辯的,由此導致法院無法再對該事實進行審查,因此仍應由原告就其與李軍的借貸合意進行充分的舉證。

最終,法院認為“高度可能性”達不到,無法確認借貸事實的存在。理由是:

首先,劉豪傑在幾個案件中,關於借款理由、和李軍相識過程陳述不一致,借款理由陳述過於簡單,不足以佐證李軍向其借款的合理性。

其次,對於借條遺失的說法,法院認為75萬元的出借款項對於一個家庭來說是一筆鉅額資金,劉豪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相關債權憑證應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搬家丟失的陳述實在無法令人信服。

另外,劉豪傑的姐姐與李軍生前存在非法同居關係,僅憑轉賬憑證不足以認定存在借貸關係。

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豪傑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作者 | 胡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來源: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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