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制定資料條例 明確突發事件中的個人隱私不得外洩

原標題:上海正制定資料條例 明確突發事件中的個人隱私不得外洩 來源:東方網

東方網記者項穎知10月27日報道:“大資料”的影響力日益滲透到每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正推動數字化轉型的上海,目前在著手製定一部資料領域的綜合性立法。

今天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聽取關於《上海市資料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並審議條例草案修改稿。

上海這部立法目前進展如何

東方網記者瞭解到,最新條例草案修改稿首次明確了

個人資訊保護的職責部門

。市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市個人資訊保護、網路資料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對處理個人公開資訊、禁止過度收集個人資訊、生物識別資訊保護、人臉識別技術運用規範等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

依法保障知情權。

收集自然人非公開資料的,應當以有效方式告知自然人

,並取得其同意。資料處理者可以處理自然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公開的個人資訊;個人明確拒絕的除外。處理已經公開的個人資訊,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法取得個人同意。

禁止過度處理個人資訊。資料處理者應當保證自然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同意,

不得透過誤導、欺詐、脅迫等違背其真實意願的方式取得

同時,資料處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提供個人資訊為由拒絕提供相關產品或者服務。

保護生物識別資訊。

處理自然人生物識別資訊的,應當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並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

應當取得自然人的單獨同意

規範影象採集、個人身份識別技術的運用。在公共場所和相關區域安裝影象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裝置的,應當充分保障自然人的知情權,設定顯著標識,並以書面或者語音等形式明示告知責任主體、使用目的、方式、範圍、儲存時間及技術應用者的聯絡方式等資訊。

此外,不得以影象採集、個人身份識別技術作為出入公共場所或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

條例草案還明確了

突發事件中的資料收集

規定。修改稿規定,突發事件中收集的資料不得用於與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無關的事項。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資訊、商業秘密、保密商務資訊等資料應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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