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與平臺“分手”蘇州折射勞動爭議新形態

圖為蘇州勞動法庭副庭長沈軍芳開庭審理案件。

導讀

伴隨網際網路平臺經濟迅速發展,網約配送員、網約車司機、網路主播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維護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面臨新情況新問題。平臺與主播之間,既有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係,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合夥”關係。一旦雙方發生義與利的糾葛,法律關係如何精準認定,考驗著司法的水平與智慧。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結了一起網紅與平臺之間的“分手”糾紛。個案背後,類似“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情形多發,凸顯了我國勞動制度正式引入了第三種勞動形態,也表徵著我國勞動法律框架向“勞動三分法”轉型的新趨勢。

既籤經紀協議 又籤勞動合同

兩年前,甲公司與王某簽訂《網路紅人經紀合同》一份,約定王某委託甲公司獨家代理王某微博及抖音賬號“wangkk-”廣告、商業、電商業務,相應分成以代理業務實際到賬的服務收入金額(扣除流轉稅前)為基礎,按甲公司60%、王某40%分取收益,雙方應於結算期次月初的10個工作日內確認收益結果並完成收益結算款的支付。此外,該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甲公司代理業務的內容等方面進行了約定。

執行一年後,王某獲得了知名度,平臺也頗有獲利,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簽訂了《網路紅人經紀協議》一份,協議附件一載明甲公司與王某在《網路紅人經紀協議》項下的收益分成比例為甲公司90%、王某10%。同日,雙方又簽訂了《勞動合同書》一份,約定王某在蘇州工業園區從事紅人工作,合同期限一年,試用期兩個月;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方式,基本工資為每月3000元,績效工資考核發放辦法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在上述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王某向甲公司工作人員以微信聊天的方式表明因其個人原因無法錄製影片,欲解除涉案合同。甲公司工作人員表示,按照合同約定賠付損失後,可以解除合同。雙方在微信中未能就此達成一致。甲公司因《網路紅人經紀協議》解除及王某承擔違約金事宜訴至法院。

網紅單方違約 應付相應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書》系甲公司作為用工單位與作為勞動者的王某簽訂的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網路紅人經紀協議》系甲公司與王某簽訂的關於發展王某自媒體演藝事業的多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綜合性合同,其中包含了委託、行紀、居間、著作權等多種法律關係。兩份合同相互聯絡又相對獨立。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系雙方因履行《網路紅人經紀協議》而產生的爭議,甲公司有權依據《網路紅人經紀協議》主張相應權利。

而上述《網路紅人經紀協議》明確約定王某擅自單方解除合同的,視為違約,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在經紀協議履行過程中,王某因自身原因,單方解除合同,王某的上述行為構成違約。甲公司依據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於法有據,應予支援。

至於王某應支付的違約金金額,經紀協議中約定,王某擅自單方解除合同的,甲公司有權要求王某支付全網賬號所有粉絲數量乘以5元或1000萬元,以較高者為準的違約金。於是,甲公司據此主張王某支付違約金50萬元。

“違約金的性質為雙方當事人對於損失的預設,當事人認為違約金過高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調整。”承辦法官表示,甲公司作為經紀公司為王某的發展投入經紀成本和時間成本,且王某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該違約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導致甲公司無法獲得相應的履行利益,即甲公司確因王某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失,所以王某應當承擔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的責任。於是,法院最終綜合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情況、甲公司投入的成本、王某的違約情節,酌定調減違約金,王某應支付甲公司違約金10萬元。

■裁判解析

勞動法律框架向“勞動三分法”轉型

今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門共同印發《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該文將依託網際網路平臺就業的新就業形態分為三種類型:1。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2。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3。個人依託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上述第1、3項對應勞動關係和民事關係,分別由勞動法和民法調整,適應我國當前“從屬性勞動—獨立性勞動”構成的“勞動二分法”框架。第2項“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首次出現在我國規範性檔案體系中,標誌著我國勞動制度正式引入了第三種勞動形態,也表徵著我國勞動法律框架向“勞動三分法”轉型。

勞務多元催生新工作形態

在平臺用工興起之前,從屬性勞動對應的組織化用工是主流的、易於識別的,可根據用人單位的指揮命令確認人格從屬性的存在,並以此為核心構建從屬性理論。但以平臺用工為代表,資訊時代的勞務給付方式日益多元,越來越多的工作形態難以簡單地歸入“獨立”或“從屬”的兩極。上述意見為司法實踐中探索“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及合理確定該類情形下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提供進路。

“從屬性勞動—獨立性勞動”的勞動二分法及其思維方式將現實世界豐富多樣的勞務給付活動一分為二,認為非獨立即為從屬。但是由於平臺用工在“自主”與“受控”兩方面均與既往觀念中的“獨立性勞動”與“從屬性勞動”不同,使得現有制度與司法面對兩難選擇:認定獨立性勞動,則勞動權益保護弱化;認定從屬性勞動,則勞動權益保護過強,不利於平臺經濟發展。

勞動關係中的用工,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關鍵在於其具有從屬性,從屬性至少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第一個層面,用工的人格從屬性。其側重點在於,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控制程度較高,其從事何種勞動、運用何種手段勞動、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地點等事項,均受到用人單位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決定的程度比較低。第二個層面,用工的組織從屬性。勞動者的勞動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系統,成為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成員,在勞動中承擔作為勞動組織成員所應負的遵守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秘密等義務。

新型勞動形態有待司法探索

本案中,王某、甲公司之間的關係更接近於“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上述關係區分核心標準有別於勞動關係的從屬性,即平臺企業對提供勞務者帶有一定支配性,同時提供勞務者又具有相對獨立性,且該種獨立性隨著網紅培養的不同階段在強度上有所變化。平臺企業與勞務提供者之間的合同應是包含“經紀”與“勞動”合同因素之混合合同。

其中,獨立性之“經紀”合同因素表現為勞務提供者按照平臺企業具體要求,自主完成並收取報酬;從屬性之“勞動”合同因素表現為勞務提供者因持續性工作而對平臺企業形成的經濟依賴,其中包括收益分成及因此受到的規則控制。本案以“網路紅人經紀協議”的合同關係處理,網紅方構成違約,體現了網紅勞動一定的獨立性。

另一方面,基於勞動利益適當著重保護的考量,法院對其應承擔的約定違約金予以合理調減,體現了網紅勞動一定的從屬性。如何在“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框架下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有待司法實踐進一步探索。

■專家點評

新業態法治探索中的能動作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 王天玉

在網際網路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的深度變革下,諸多新就業形態相繼出現。圍繞著主播、網紅的爭議案件,如何保障從業者的勞動權益、如何平衡從業者與合作方的利益訴求、如何促進新就業形態良好有序發展,既是法院在網路時代面對的新問題,也是發揮司法能動作用的重要領域。為此,法院在以下三個方面的法治探索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在事實層面確認新就業形態的“新”。新就業形態相較於以往就業形態的核心特徵是勞動與網際網路的緊密結合,從業者能夠便捷地獲得網路技術賦能,脫離以往組織化科層制勞動形態,以個人的方式參與社會分工。這就使得就業的內涵從“個人服務某個單位—單位提供社會服務”轉向“個人透過網路直接提供社會服務”。在這一轉變之下,從業者獲得了勞動關係下勞動者不享有的自主性,但因就業以獲得生活來源的屬性而與網路平臺、經紀公司等合作方形成經濟上的依賴關係。因此,法院對新業態爭議案件的事實考察須涵蓋勞動的自主性和經濟的依賴性,目的在於確認該爭議事實不同於既有的勞動爭議與民事爭議。

其次,在規範層面承認勞動二分法的“舊”。勞動二分法是指我國現行法將全社會各種勞動形態分為“獨立性勞動—從屬性勞動”,前者屬於民事關係,由民法調整,例如委託、承攬、中介等民法典已規定的合同型別;後者屬於勞動關係,由勞動法調整,須訂立勞動合同。在此二分法下,民法與勞動法對於勞務提供者的權益保障水平差異極大,認定民事關係幾乎沒有保障,認定勞動關係則有全面系統的保障,這就造成了二者之間存在嚴重的制度空白。以往的就業形態預設勞動關係為主流,靈活就業多以小額、分散的形式存在,勞動二分法的弊端並未得到充分認識。但網路技術和平臺經濟從根本上改變了靈活就業的形態,使之日漸成為主流的就業渠道之一,由此凸顯了勞動權益保障需求與制度供給之間的矛盾,表明勞動二分法已不適應時代發展和就業變革。

最後,在裁判層面明確法院的司法能動作用。政府相關部門針對新就業形態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釋出多項政策,尤其是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在我國的勞動政策中首次引入了“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情形”,作為與勞動關係和民事關係並列的“類勞動關係”,規定“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這種政府指導下的書面協議可視為“民法做加法”的規範進路,是填補勞動二分法下制度空白的初步探索。雖然該檔案不能作為法院的裁判依據,但為法院發揮司法能動作用提供了廣闊空間。

法院審理新業態爭議案件,可不拘泥於勞動關係,依託從業者的書面協議,在維護就業公平、保障薪酬待遇、矯正過高違約金等多方面進行法治探索,不斷積累“類勞動關係”的審判經驗和法理認知,既在個案中追求勞動權益保障與新業態健康發展的平衡協調,又在整體上逐步推動我國勞動規範框架向三分法轉型,彰顯法院在網路時代勞動變革和法治建設中的護航者職能。(沈軍芳 艾家靜 董春芸 文/圖)

網紅與平臺“分手”蘇州折射勞動爭議新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