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案件,證據如何收集

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肖颯

在虛擬貨幣相關的刑事案件中,由於

被告人的經營主體多設立於海外,而經營行為多發生於線上,相較於書證、物證等傳統證據,跨境電子證據成為該類案件的主要證據組成。

透過撰寫本文,颯姐團隊希望向各位讀者介紹關於電子證據的基礎規定以及跨境收集電子證據的實務情況。

電子證據是什麼?

在中國法中,電子證據又被稱作“電子資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大法定證據種類之一。

“電子證據”與“電子資料”的說法沒有本質區別,只是概念的出發點不一樣

。電子證據側重於從該類證據的載體進行定義,即“由電子資訊科技應用而出現的各種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電子資料側重於從該類證據的本質屬性進行定義,即“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

需要注意的是,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證據。

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電子證據的有關規定。

在種類上,電子證據的種類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訊、電子檔案:(1)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3)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4)文件、圖片、音影片、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跨境電子證據取證的渠道

1、固定境外公開資料

第一種是瀏覽伺服器連線的境外公開網頁,透過截圖、錄影、拍照等方式固定網頁資料作為電子證據,這是“境外伺服器”案件中最常被採用的一類取證方式

,常與其他跨境電子證據取證措施同時適用。

取證過程通常由公安機關網安部門工作人員線上提取而後出具網路線上提取筆錄作為法庭證據。如“國某、羅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罪”一案中,西寧市公安局網安民警透過在瀏覽器中輸入國某等人宣傳的境內網址轉入購買網路攻擊軟體神盾DDOS的境外網址“youka。la”,最終查詢到網站服務地址註冊人為國某,從而證明了國某的犯罪行為。

參見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8)青0104刑初41號。

2、登入涉案伺服器並提取資料

第二種是透過輸入使用者名稱和密碼的方式進行遠端勘驗提取境外伺服器資料。

公安機關在前期偵查中獲取嫌疑人管理涉案平臺的賬戶和密碼,而後由公安機關網安部門工作人員輸入使用者名稱和密碼登入平臺,獲取境外伺服器資料。

這種跨境電子證據取證方式常常適用於為他人提供網際網路犯罪平臺的“幫助犯”案件取證中,透過輸入賬戶名、密碼進入平臺能夠準確獲取平臺註冊會員數量、平臺被使用次數等影響定罪、量刑的重要證據。

如“方某某等詐騙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一案中,如東縣公安局對境外VOS平臺數據進行遠端勘驗,發現詐騙分子透過方某某提供的198平臺撥打詐騙電話的次數。

參見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蘇0623刑初368號。

3、利用技術偵查手段獲取資料

第三種是技術偵查,由專業人員採用技術手段獲取境外伺服器記憶體儲的電子證據,而後形成電子證據檢驗報告或電子證據司法鑑定報告作為案件定罪量刑的證據

。從裁判文書來看,這裡的“專業人員”一般是公安機關網安或技偵人員,如“滕某輝、滕某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常德市公安局網安部門從滕某輝、滕某萍租用的境外伺服器中提取到滕某萍在傳銷網站註冊的三個會員號,以及各會員號發展的下線人員共14729人次,並出具“常德市公安局常公網檢[2015]第409號電子證據檢驗分析報告”作為法庭證據。

參見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湘0781刑初70號。

也可能是專業電子證據鑑定機關的技術人員,如“李俊、餘某、左某等非法經營案”中,上海弘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對涉案的境外伺服器185。9716161中涉及MetaTrader4軟體的資料進行固定,提取到1110條使用者資訊,153384條交易記錄,並出具“上海弘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鑑定所(2016)物檢字第36號司法鑑定”作為法庭關鍵證據。

參見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7)冀08刑初11號。

寫在最後

颯姐團隊認為,對於辯護人來說,

知曉證據的獲取方式與思路是有效質證前提。

在分析電子證據的內容之前,其形成時間、形成渠道、形成方法等情況均是我們做出合理懷疑的重要途徑。因此,瞭解偵查機關調取境外電子資料的方法與渠道亦是必要的學習。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網際網路金融法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