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攤兩年互助金得病卻被拒付,網路大病互助靠譜嗎?

“一人得病,眾人均攤”,近年來,一種抱團抵禦大病風險的互助共濟模式吸引大家眼球,不少平臺推出網路大病互助專案,網聚人群加入互助計劃。然而,部分消費者發現,分攤了救助金後,當自己患病向平臺申請互助金賠付時,卻頻頻遭遇拒付。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結合審理的典型案件提醒公眾:網路互助產品並非保險,宣傳時存在模糊與保險界限的情形,因產品缺乏完善的監管與防控體系,消費者要謹慎選擇。

典型案例1

互助兩年後查出乳腺癌遭拒付

2017年,31歲的小鄭被網際網路大病互助模式吸引。簡單瞭解後,小鄭覺得這種模式花錢不多,門檻也低,還能多份保障。於是,她加入了某平臺大病互助計劃。

該互助計劃宣稱,透過“一人患病,眾人均攤”的模式可享受健康互助金最高30萬元,互助範圍包括惡性腫瘤等百餘種重疾。

加入互助計劃後,小鄭按規定分攤了互助金。一個月只需花幾塊錢,自己患大病時卻有高達30萬元的互助金保障,小鄭一度覺得這種模式比買保險要划算得多。

2019年11月,小鄭不幸查出患有乳腺癌。然而,當她向平臺申請互助金時卻遭遇了拒付。平臺以小鄭加入互助計劃時曾患有膽囊息肉,不符合互助條件,拒絕支付互助金。

此時,小鄭才仔細閱讀了加入該平臺互助計劃的免責條款。她發現,其所患膽囊息肉的相關條款位於健康條款中的“消化道疾病”項下,需要點選滑鼠才能進一步檢視。而在小鄭加入該計劃時,平臺並沒有對此做出充分的提示。

小鄭認為,平臺設計的流程故意隱瞞了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且沒有提示她注意,應屬無效。她訴至法院,要求平臺支付互助金30萬元。

典型案例2

曾因肥胖胃切除成拒付理由

2018年12月,劉女士透過微信公眾號加入了一款大病互助的抗癌計劃。按照協議約定,加入者如果在互助期內患癌,可以享受10萬元的互助金。2019年10月,劉女士被確診患有宮頸癌,她在向互助平臺申請互助金時,同樣遭到了拒付。

平臺將劉女士提交的材料交與專家評估,做出了不予給付互助金的決定。平臺認為,劉女士曾因肥胖症做過部分胃切除手術,不符合健康要求的相應條款。但劉女士認為,她在加入互助計劃時未曾患癌,平臺預設勾選“我已閱讀並同意會員協議”,沒有強制閱讀協議內容,如今她患癌符合賠付條件,平臺理應賠付。經朝陽法院多次主持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方案。

在另一起涉及北京某網路科技公司推出的“中青年大病互助行動”的案例中,張某在2017年加入計劃時充值了160元用於分攤互助金,半年後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在申請互助金理賠時也遭到拒付。

雙方對《公約》中“180天后初次發生並被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的條款理解不同。張某認為這句話的意思是,是否生病要以醫生確診的時間為準;但平臺則認為,“180天后”僅限定“初次發生”,意指只要病情產生於180天的觀察期內便不再符合支付條件。法院判決時援引相關規定指出,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最終判決張某符合互助條件,平臺支付張某互助金30萬元,並負擔該案全部訴訟費。

市場亂象

超齡自動退出 免責事項隱患多

目前市場上存在大量的網路大病互助產品,這些產品看似低門檻,但仔細研究相關條款會發現,這些產品在年齡要求、免責事項等方面存在諸多限制以及隱藏條件,如果消費者沒有仔細閱讀就貿然加入,就會給將來理賠埋下隱患。

記者梳理了10款分屬不同平臺的產品發現,分攤互助金的模式大約分為兩種:一種是綁卡直接劃扣;另一種是需要預先充值,金額10元到30元不等,後續還要保證賬戶中的錢始終大於1,且可用於支付單次分攤的費用,否則將視為退出計劃。從費用分攤情況看,不同產品單次分攤少則幾毛多則幾塊,某款中青年大病互助產品預估年度費用合計150元,而某款市場上比較火爆的大病互助計劃所公佈的2020年全年分攤金額為91元。部分產品還顯示平臺會收取管理費,費用為互助金額的6%或8%。

不同產品,對於參與計劃享受互助保障的人在年齡上也有限制,通常隨著年齡的增長保障額度也會降低。比如某款互助計劃可以保障100種疾病,其中輕度重疾39歲以下的可以獲得25萬元保障,40歲至59歲的保障僅有5萬元;而重疾和癌症分配在上述兩個年齡段的保障金額則體現為50萬元和10萬元的差別。此外,很多產品規定,只要年滿60歲或70歲就會自動退出計劃。

從免責事項看,所有產品都會列有“健康告知”,其中涉及的各種病症需要消費者對照自身情況仔細檢視,否則很可能在申請理賠時成為隱患,遭遇拒賠的同時已經分攤的費用也不會被退還。

為防止帶病加入,這些大病互助產品還會設有等待期或者觀察期,有的規定為加入計劃後的90天,有的規定為180天。等待期或者觀察期內如果被發現患有相關疾病將不能獲得保障。

記者發現,有些合同條款需要消費者滾動、下拉螢幕或者點選進入才能夠看全。一些重要條款儘管平臺也會在字型和顏色上進行區分以示提醒,但主要還是依賴消費者仔細閱讀、自行評估。

關鍵問題

大病互助像保險卻非保險

朝陽法院對近3年受理的30餘起消費者訴大病互助平臺的案例調研發現,此類案件均因消費者在申請互助金時,被平臺以不符合互助金支付條件為由拒絕支付而提起訴訟。相關案件暴露出消費者與平臺之間就網路互助產品的性質、平臺是否進行了充分提示告知以及相關條款的理解問題存在爭議。

法院審理的案件暴露出以下問題:

■大病互助產品在設計、宣傳時,存在模糊與保險產品的界限,使用保險術語的問題。相關合同條款中的加入條件、繳費方式、賠付條件等均比照人身保險合同條款的用語及合同樣本,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其購買的就是商業保險,從而形成期待。法官孫國榮指出,所謂“互助”原本是一種民間活動,不像保險產品具有完善的監管與防控體系,比如季度償付率的監管、再保險公司的風險分擔、保險保障基金的兜底等,這些在大病互助中都是沒有的,也就無法實現保險類似的“剛性兌付”。

■在劉女士與小鄭的案件中,均涉及互助平臺未向消費者充分告知格式條款內容的情形。“很多互助計劃中涉及的《會員協議》《健康要求》等,原則上都屬於格式條款。平臺對加入條件、健康要求、免付互助金等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條款,相關提示義務履行不夠到位,有侵犯消費者產品選擇權之嫌。”孫國榮說。

■朝陽法院在審理中還發現,由於大病互助計劃的加入門檻較低,有些甚至打著“0元加入”的口號,再借助網際網路的推廣,吸引了龐大的消費者群體。但由於部分互助產品採取的是“事前預存+事後分攤”的模式,要求會員每月預存最低金額的會員費,這樣一來就會形成沉澱資金。但由於缺乏相應的資金監管,這些錢也有被挪用、佔用的風險。

對於案件中暴露出的問題,朝陽法院已於近日向銀保監會發出司法建議。法院建議,出臺部門規章,釐清網路互助產品的法律屬性,明示網路互助與商業保險的不同,禁止網路互助產品在網頁宣傳、合同文字中使用易與保險術語混淆的詞句;加強從業監管,提高網路互助經營主體的准入門檻;針對已出現且頻發的資金池問題,合同內容變更不合規、格式條款提示不到位問題,建議制定相應經營規則等。

法官提示

選擇互助產品注意4點

網際網路大病互助的發展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銀保監會曾發文,對以網路互助計劃形式非法從事保險業務的行為進行整治。消費者在選購相關產品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法官助理邱堃給出建議:

■謹慎選擇互助產品。購買網路互助產品前,需留意產品宣傳資訊是否存在“足額賠付”“提取準備金”等字樣,這屬於變相使用保險術語,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消費者應加強甄別選擇,謹防打著“互助”旗號從事非法保險業務的活動,避免自身權利受損。

■認真閱讀合同條款。消費者閱讀網路條款時需注意,帶有下劃線或彩色的字型是否可以進一步點選檢視詳細解釋。消費者還應當充分了解互助產品的保障型別及加入條件,判斷該產品保障型別是否與自己的需求一致,並重點閱讀“責任免除”條款。

■增強證據留存意識。消費者簽署合同時有必要通過錄屏、公證等方式留存加入互助計劃時的合同文字,避免就合同條款產生爭議。

■選擇正規機構的保險產品。消費者購買時應注意檢視產品名稱、是否經過審批或備案,經營主體是否具備相應資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