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陽男子臘月三十上墳燒紙,不慎引發火災……

彭陽男子臘月三十上墳燒紙,不慎引發火災……

2019年2月4日(農曆臘月三十)15時許,彭陽男子陳某在王窪鎮某村其父母墳地上燒紙時,不慎引發森林火災,後被當地幹部群眾撲滅。經鑑定,火災過火面積151。03畝,全部為灌木林地。

經彭陽縣自然資源局對案發現場勘查,確定過火林地植被恢復方式為修剪去除枯枝,對151。03畝檸條、沙棘修剪去除枯枝,從基部剪去枯死枝,恢復總投資數額為10572。1元。

彭陽男子臘月三十上墳燒紙,不慎引發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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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9日,彭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失火罪,向彭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彭陽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的犯罪行為對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於2019年1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一、陳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二、作案工具打火機1個,依法予以沒收;

三、陳某於2020年10月20日前按照修復方案對過失焚燬的林地內檸條、沙棘修剪去除枯枝,即從基部剪去枯枝至彭陽縣自然資源局驗收合格。逾期未履行修復義務,應承擔生態修復費10572。1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上墳燒紙時不慎引發森林火災,過火面積151。03畝,均為灌木林地,其行為構成失火罪,且情節較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援。依法應對被告人陳某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陳某在案發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願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作案工具打火機1個,依法予以沒收;被告人陳某因其犯罪行為致使國家森林資源及生態環境受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向法院提出判令被告人陳某按照彭陽縣自然資源局提出的植被恢復方案將其過失焚燬的林地內檸條、沙棘修剪去除枯枝,即從基部剪去枯枝至彭陽縣自然資源局驗收合格,如不能按期恢復原狀,應承擔生態修復費10572。1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

▌責編/初憶 來源/彭陽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