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的簡要內容

今天有一位招聘經理找到我,問競業禁止協議該怎麼籤?簽署物件是誰?賠償週期要多久?賠償比例是多少……

競業禁止協議的簡要內容

一連串問題下來,我都不知道該從何答起了。

先了解下什麼是競業禁止協議?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透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建立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物件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

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於保護僱主的商業秘密。

基於此基本就可以知道企業為什麼要簽署這項協議了——保護商業秘密。

競業禁止協議的簡要內容

記得以前有挖獵過商業銀行深圳分行的業務人員,他們如果想跳槽到同業,需要在公司內部提前半年調崗,調整到後臺接觸不到業務的崗位,半年後即使跳槽,接任者也已經可以完全對接客戶了。

簽署物件:核心技術的人才,畢竟這類人才如果到新的機構發展,可以非常快速複製出前東家的產品。畢竟在創新意識不強的情況下,copy的能力非常強的,依葫蘆畫瓢這事,眾貫古今。

賠償週期:大部分是半年,法律規定最長不超過2年。

賠償比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我這邊瞭解到的,大部分是按照勞動者離職前基礎月薪(不含績效獎金)的50%發放。

違約處理:若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這份協議,且法院是會支援的。若勞動者在簽定協議但不履行條款去競品單位上班,用人單位可以追償近1年收入的3倍,且還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我目前有接觸到簽署該類協議的,大部分是網際網路企業,尤其是核心技術人才;其次是金融機構把握了核心客戶,若離職帶走客戶會對用人單位產生非常重大利益損失的的人才,公司也會簽署這樣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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