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勞動者在企業間變動工作,原服務期協議是否繼續履行?

案情簡介

王某於2016年10月12日進入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19年10月11日的勞動合同。2017年2月15日,王某與A公司簽訂《培訓服務期協議》,約定王某參加未來領導人專案培訓,期間培訓課程費、交通費、簽證費、食宿費等由A公司承擔;培訓結束后王某需為A公司服務三年,若A公司因內部變更,需縮減合同期限,則以A公司變更為準;服務期自培訓專案結束日之後第一天起算;如由A公司主動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王某無需退還未履行服務期的培訓費;如王某在服務期內辭職,A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按比例退還相應培訓費用。

2017年2月19日,王某赴泰國培訓,於2017年8月17日取得培訓結業證書。2018年4月2日,王某、A公司、B公司(系A公司關聯企業)簽訂三方協議約定:王某由A公司轉至B公司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發生變更,由B公司與王某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王某在A公司和B公司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經協商一致,A公司與王某原勞動合同於2018年2月28日解除,該解除雙方互不承擔任何責任,且雙方互不透過任何渠道向對方主張任何費用、補償及賠償。同日,B公司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后王某提出辭職申請,明確因個人原因於2018年5月7日與B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B公司以王某違反服務期協議約定為由,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4萬餘元。王某認為,其與A公司簽訂了《培訓服務期協議》,但雙方已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培訓服務期協議》和三方協議,其無需退還培訓期的培訓費,且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

勞動者在關聯企業間變動工作,原服務期協議是否繼續履行?

裁判結果

仲裁委對B公司要求王某支付違反培訓服務協議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援。

案件評析

首先,三方協議約定A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後,A公司和王某互不承擔任何責任,雙方互不透過任何渠道向對方主張任何費用、補償及賠償,即A公司放棄向王某主張包括服務期違約金在內的任何費用。

其次,B公司雖為A公司的關聯企業,但兩家公司分別系獨立法人,系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B公司無權要求王某繼續履行其與A公司的服務期協議。

綜上,對B公司要求王某支付違反培訓服務協議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援。

以案說法|勞動者在企業間變動工作,原服務期協議是否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