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想小記》一20別總拿報復社會這頂帽子說事兒

多年以來,針對很多因個人因素髮生的社會事件,往往被個別部門定性說成是報復社會。一直認為,受害者都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所以覺得說成是報復社會很在理。但最近又發生一些事件,讓報復社會一詞又出現在大眾視野裡。於是,稍微尋思了一下,感覺不是很妙。一個人因為另一個人的原因,導致這個人去報復社會而不是去報復那個人或與那個人有關的事物,怎麼想都覺得有些無厘頭,這邏輯存在嗎?

在嘮這嗑兒之前,讓我們先看看報復社會一詞的內涵是什麼。

先說說報復。報復一詞的本意,是報告回覆的意思,如果說是回覆報告也沒錯。也就是說,你有來言,我有去語,來而不往,非禮也,回敬,說的都是這個意思。在古代,報恩、報仇都叫報復。如今已經引申為對傷害自己利益的人的相應回擊。例如,有人傷害了自己身體或屬於自己的物品,也可能是傷害了自己的親人或與自己有關的利益,那麼,自己以態度、表情、行為等進行的回擊,就是報復。但是,如果說某人傷害了自己,而自己去回擊一個跟某人毫無任何關係八竿子打不著的人或物,就不是報復,而是一種有可能引起另一個報復的緣由。

再說說社會。社是集體的意思,會是聚集的意思。社會的本意就是人群聚集的意思。後來引申為由人與自然、物質與思想等相互交融而形成的包括物質基礎與上層建築組成的整體架構。行政管理、人文教育、娛樂餐飲、順應或改造自然等等,都屬於社會範疇。往小了說,每個國家、每個集體,每個家庭,都是一個社會,佔據一定的空間,有著自己獨特的人文歷史與管理特點。往大了說,這些社會又可組成一個更大的社會。無論社會的大小,其核心紐帶是相處的秩序,即,彼此能夠和諧相處共事的機制。機制得當,相安無事,天上人間;機制混亂,民不聊生,戰國七雄。當然,社會一詞,確實有些抽象,不太好定義,你可以把它想像成莊老哲學思想裡提及的那個道,也許你會理解其中的含義。

最後說說報復社會。按照上述細化的內容,可以看出,報復社會,實際上是認為社會機制傷害了自己或與自己有關的人或物從而採取的一種反擊措施。具體表現為對從屬於社會的一切事物進行傷害或破壞,針對的物件包括不特定的公眾、公共設施、宣傳教育、自然資源等等,這種因為明顯的直接或間接的社會緣由而採取的行為才叫報復社會。例如,某國勞動制度規定,患有乙型肝炎者,任何單位不得錄取。某人因此深受其害,導致個人以及家庭生活處處碰壁,困難重重,甚至無以為繼,長此以往,心生怨恨,遂澆汽油點燃公交車或在公共浴池下毒或在某公共設施上塗寫不滿標語或在鐵路軌道上安放障礙物等等,以達到宣洩自己壓抑不滿的心情。當然,也有的是因為個人認知問題而產生對社會的誤解所進行的報復行為。例如,某人認為法院依法做出了對自己不利的判決,遂產生對社會的怨恨並進而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這些都屬於報復社會的行為。

透過上述分析,我們明白了,報復,有其特定的原因和特定的物件,報復社會也是如此。如果不是這樣,那就不能說是報復,更不能說是報復社會。例如,某人因家庭瑣事與其愛人吵了一架,負氣出門到超市溜達,因心情不好,加之問價語氣粗暴而與對方大打出手。這種情況叫報復社會嗎?再例如,某人在單位被領導訓斥,回家後因情緒低落而把氣撒在孩子身上。這叫報復社會嗎?再例如,某人因個人炒股失敗,損失不小,憋氣之餘,抬腳將路邊一公共宣傳牌踢倒。這種因為其個人判斷失誤而引起的宣洩行為能叫報復社會嗎?答案很顯然不是,而是一種明顯的因個人原因造成的不利後果而產生的情緒宣洩,內心在主觀上並不具有反社會意識。

讓我們看看今年發生在遼寧大連的5。 22。 事件中的官方認定。5月22日,犯罪嫌疑人劉某因投資失敗無法接受,失去生活信心,遂產生報復社會心理。11時40分許,劉某駕車沿唐山街行駛至五惠路路口時,在等候綠燈指示後突然在7秒鐘內將所駕車輛車速從0時速加速至108公里/小時(該路段限速60公里/小時),並衝闖紅燈,以駕車衝撞路人的極端方式實施犯罪,造成5死5傷。經檢驗鑑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劉某酒駕、毒駕、服用精神類藥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時頭腦清楚、思路清晰,選擇作案地點、目標明確。

首先看看原因,投資失敗,這是個人原因,並非是投資規定本身不合理不合法而導致劉某投資失敗。無法接受失敗結果,失去生活信心,這都是心情不好情緒低落的原因。影響嚴重了,在某個時刻就要宣洩出去,這是人在生理極限被衝破時的必然表達方式。我們每個人在人生的路上都經歷過這樣大大小小的情緒宣洩。於是,接下來,劉某突然以加速衝闖紅燈並衝撞路人的方式宣洩了個人情緒,導致慘案的發生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其次,事發前,劉某的大腦肯定是在想事兒,至於劉某在加速前想了什麼,不得而知。但不難判斷,應該是投資失敗的後果始終在魂牽夢繞著他而不能自我解脫。否則的話,既然要撞人,大連繁華路口很多,為什麼偏偏要在這個路口實施犯罪?而且肯定還有比這個地方人更多的公共場所。如果目的明確,就是撞人,依法應該定故意殺人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綜合劉某的前因後果,與官方的“遂產生報復社會心理”、“頭腦清楚、思路清晰,選擇作案地點、目標明確”的定性存在著明顯的矛盾。這明顯是一起因個人投資失敗而致情緒嚴重低落進而造成情緒突然宣洩的破壞行為。其行為並非是因為對公共機制的不滿而產生的破壞行為。因此,在邏輯上講,劉某的行為根本不是對社會的報復,而是一次因個人原因引起的情緒宣洩。關於這起事件,等以後看看劉某在法庭等場合的陳述情況,再進行進一步相關的討論。

北京籍男子楊佳2008年7月1日隻身一人闖入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殺死五名警員砍傷四名警察及一名保安。沿途遇到的女民警,楊某都沒有殺害。仔細分析該案的前因後果,你會發現,這也不是一起報復社會的案件,而是一次重度的情緒宣洩。

甚至連驚天大案白寶山案,也不能說是一起報復社會案件。家庭貧困,開始盜竊,入獄,被揭發新案而後加刑,出獄後想做小買賣,落戶口被片警長期反覆刁難而仇恨該片警,因母親而放棄抵抗而被捕。可見,他一直是為了錢而殺人,甚至也有過改過自新的想法,但以他的文化認知水平,他沒有對社會機制不滿,而僅僅是對貧窮和揭發或刁難他的人不滿。因此,這是一起因個人原因而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而不是報復社會行為。

綜上,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是報復社會行為,一定要分析其行為原因,當然還可以透過人的認知水平等因素進行輔助分析。在這方面,必須要考慮其深層次的社會因素和可能產生的社會後果,不能簡單地因為被害人數眾多或被損壞物品嚴重等就輕易認定為屬於報復社會的行為。之所以討論如何認清報復社會這一現象,首先是因為該詞語被長期錯誤地理解和濫用,必須要糾正這種認知錯誤的情況;二是錯誤地定性為報復社會,往往會加重案情及審判後果,容易引起被定性者及其親屬或他人的反感,這種錯誤的盲目的擴大化認定,反而讓其從無反社會意識狀態改變成對社會產生了真正的不滿,為以後危害社會埋下了本不該有的隱患。因此,報復社會的這頂帽子,別隨便往人頭上扣。這種隨意處置的措施,不僅在事態上誇大了嚴重性,而且也容易在人群中造成更大的恐慌心理。而這些潛在的負面影響都是不知不覺地在放大,對整個公共利益的不良影響是深遠的,導致社會維護方面的付出也得不償失。管理部門的責任,是要維護社會穩定,預防和減少犯罪,而不是主觀盲目擴大事態,甚至引發犯罪,這是本文的重點所在,希望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