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稱受到侵犯,且有目擊者,法庭卻未予支援,這是為何?

女生稱明明受到了侵犯,且有目擊者,為何法庭仍不支援?

男生孫某和女生劉某在酒吧相遇。他們認識了三天,期間一起喝了三次酒。第三天,他們聊得非常投機。然後,他們一起去了女孩的公寓,繼續聊天。在女孩公寓的廚房裡,兩個人站著發生了關係,當他們發生關係的時候,女孩的室友來到廚房拿東西,女孩立刻哭了起來,向室友求助,說她被侵犯了,讓室友一起把男孩制服送到警察局,於是案件發生了。

公安局把這個男孩帶到了派出所,在那裡他被審問是否侵犯了她,有沒有強迫行為。男生覺得這明明是自願的嘛,如果不是自願的話怎麼能站著做那種事呢?因為一般來說,只要有一個人不願意,站著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但是女孩堅稱受到了侵犯,當時受到了脅迫,男孩身材高大,自己無力抵抗。

從法律上講,如果使用暴力或強迫手段,與一個女孩發生性關係,那就是強姦,不管他們處於什麼位置或用什麼姿勢。所以,如果男人使用脅迫手段,即使站著,也可以指控強姦,並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一般來說,如果站著發生關係,那麼自願的可能性很大。

在本案中,法官認同男孩的觀點。男孩和女孩是在夜總會認識的,然後他們兩個去女孩家發生了關係,但是在此過程中,女孩的室友當場碰見了,女孩說她被侵犯了。根據法官的判斷,從事件發生時兩人的位置來分析,發生關係的地點是在女孩公寓的廚房等等,另外沒有證據表明男孩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也沒有證據表明女孩不願意。因此,男孩構成強姦的事實不明確,證據不足,應該被宣告無罪。

您是怎麼認為的?歡迎留言討論,您的關注是我持續更新的動力!

女生稱受到侵犯,且有目擊者,法庭卻未予支援,這是為何?

女生稱受到侵犯,且有目擊者,法庭卻未予支援,這是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