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生花二十多萬元裝修了新房, 剛住了兩個月, 突然有人來到程先生家

程先生花二十多萬元裝修了新房,剛住了兩個月,突然有人來到程先生家,說這個房子是自己的,程先生懵了。程先生花五十多萬元買了套房子,前來收房時,物業經理便把程先生帶到的現在的房子裡,說這間就是程先生的,但是房子並沒有門牌。

程先生花二十多萬元裝修了新房, 剛住了兩個月, 突然有人來到程先生家

程先生說自己的房子是五樓,而物業經理把他領到了四樓,並給了他鑰匙,並確定該房就是程先生的。程先生雖有疑問,但物業經理堅持是程先生的房子。

程先生認為,既然物業人員都這麼確定,還給了鑰匙,不是自己的還能是誰的。於是開工裝修,住了進來。住了幾個月後,沒想到房子真正的主人來了。

這下程先生納悶了,物業給自己了鑰匙,對方卻說自己是四樓,而程先生是五樓,程先生裝修了他的房子還住了進來,對方很不解。

程先生花二十多萬元裝修了新房, 剛住了兩個月, 突然有人來到程先生家

程先生也無奈,之前一再和物業經理確認對方都說沒錯,但是如今房主卻想要回房子,怎麼辦?於是兩個房主去找物業經理要說法。

幾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直到物業經理離職時,事情仍未解決。

這事誰遇到了都會要求解決的,對於程先生來說,自己花了很多錢裝修,卻是別人的房子,而房主還要求拆除裝修恢復原樣,這些費用怎麼辦。

程先生花二十多萬元裝修了新房, 剛住了兩個月, 突然有人來到程先生家

程先生覺得自己很無辜,還花了裝修費,自己的損失誰來擔?房主要自己擔責,程先生無法承擔這樣的責任,如果物業經理沒有給錯鑰匙,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物業經理應當擔責。對於房屋主人來說,自己的房子在不知情的時候被人裝修,完全不符合自己的裝修想法,要求對方恢復原狀是理所當然的。面對這種情況,物業經理離職,此事究竟由誰來負責。顯然,不管是程先生還是房屋主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責任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事件中,房屋交付的責任本應是房屋開發商的,但是對方卻委託給了物業,而由於物業經理在工作中的失誤,導致房屋給錯鑰匙。程先生裝修了他人房屋,不僅損失了裝修費,該房的房主也因此找他恢復房屋原狀,物業和開發商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程先生和房主多次找物業沒有達成結果,物業認為錯誤是物業經理造成的,而物業經理已經離職,因此無法對此事進行處理。顯然,物業並不能以員工離職就對此事不理不睬,程先生可就此事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不過,程先生也真是粗心大意,既然自己的房號和物業給的不是一個樓層,怎麼就能輕易相信呢?何況在裝修過程中,也有機會確認樓層的問題,自己住樓層是否和購買的一致,也應該考慮,畢竟樓層不一樣價格也不同,怎麼就能開始裝修呢?可見,程先生自己在此事中也存在過錯。也因此應當承擔部分責任。除了透過法律途徑,有沒有其他解決辦法呢?如果房主願意,物業公司可以調解雙方房屋互換,互補差價。這樣程先生可以不用重複裝修,對方也可以不需要恢復原狀。另外,如果對方堅持要回自己房屋,那麼可以找專業鑑定機構估價,對於保留的裝修部分,房主應當支付給程先生部分費用。而不需要的裝修拆除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共同承擔。當然,程先生的損失,應當由房屋開發商和物業共同承擔,程先生自己也需承擔部分責任。或者幾方進行協商達成一致進行解決。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就只能透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