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普通發票不需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消費者在超市商場或者電商買東西時,今後仍可用“食品”“辦公用品”等彙總的大類專案來開具發票。記者10日獲悉,針對近日市民熱議的“購物發票能否再開食品辦公用品”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給出了權威解釋。

日前有媒體以《購物發票不能再開食品辦公用品》為題,稱消費者在商場超市購物開具發票時將出現重大變化,以往商家通常歸類開具的“食品”“辦公用品”“禮品”“日用品”這種大類專案將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購物明細發票。國家稅務總局10日明確表示,如果消費者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仍可彙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消費者照舊以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另據瞭解,今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並明確其自2017年7月施行。該公告規定了企業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個人消費者、個體工商戶以及非企業性單位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這次國家稅務總局再次明確,該公告僅適用於透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於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現有方式開票。

(上文來源:7月11日,北京日報)

  

華稅短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因此,購買人為非企業不適用上述規定,非企業包括以下幾種型別:

1、自然人、個體工商戶;

2、政府、事業單位;

    

另外,華稅提示,購買方為國外客戶時,以及卷式普通發票等情形,也無法提供納稅人識別號,不適用16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