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相情感障礙的診斷評估與鑑別診斷「診療規範」

雙相障礙的診斷主要依據臨床現象學,確診需要正確識別“情感不穩定”等核心症狀,及其病程具有“發作性、波動性”等特徵。雙相障礙臨床表現的多形性與多變性易導致誤診或漏診,近70%的雙相障礙患者曾被誤診為其他精神障礙,如抑鬱障礙、焦慮障礙、精神分裂症、人格障礙、物質使用障礙和注意缺陷多動障礙等。

治療前需要篩查甲狀腺功能、血糖、血脂等代謝指標,以及氧化應激損失指標、女性卵巢 B 超等。

臨床特徵與評估

1、臨床特徵

雙相障礙的臨床評估需結合縱向變化與橫斷面表現,以明確患者 “過去”的表現和“現在”的狀態,為診斷和治療提供依據。

“過去”指患者的病史,全面收集縱向病程中抑鬱發作、輕躁狂/躁狂發作史等相關資料。以下 6 個方面需重點關注:①發病年齡:首次發作常在 20 歲之前;②情感症狀:抑鬱或躁狂、輕躁狂症狀群;③治療反應:使用心境穩定劑、抗精神病藥、抗抑鬱藥等的治療效應;④共病史:排除軀體疾病或藥物所致的可能性;⑤個人史:評估生活狀況和個性特徵(環性氣質、精力旺盛氣質);⑥家族史:心境障礙家族史,尤其是近親屬罹患雙相障礙、閾下抑鬱或輕躁狂發作病史。

“現在”指評估患者的當前狀態,包括:①感知覺;②思維:思 維奔逸或遲鈍、妄想,以及強迫觀念等;③情感症狀;④認知功能:決策能力下降等;⑤意志力和自知力:包括衝動、非理性行為等。此 外,應評估患者的非典型特徵和自殺風險,非典型特徵包括突顯的焦慮和激越症狀、疲乏無力、伴精神病性症狀、抑鬱躁狂混合狀態等。

2、評估

判斷患者是否罹患雙相障礙需綜合評估,包括:

①多層面病史收集:病史採集來源於患者本人敘述及知情人觀察的內容,橫斷面症狀 和縱向病程等方面;

②體格檢查及實驗室檢查:雙相障礙的診斷目前 尚無特異性生物標記物,檢查結果宜結合病史排除軀體疾病或使用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情感障礙;

③精神檢查:包括透過晤談了解患者的 認知、情感、意志行為等精神活動,以及在自然狀態下觀察患者的外 表、行為、言語等表現,以瞭解其內在精神活動,兩者缺一不可;

④ 症狀評定:評估躁狂常用楊氏躁狂量表(YMRS)和Bech-Rafaelsen躁狂量表(BRMS)。評估輕躁狂常用32項輕躁狂症狀清單(HCL-32)和心境障礙問卷(MDQ)。評估抑鬱常用漢密爾頓抑鬱量表(HAMD)、 蒙哥馬利-艾森伯格抑鬱量表(MADRS)、抑鬱自評量表(SDS),也可以用雙極性指數量表(BPx)及臨床實用DSM-5(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5版)抑鬱伴混合特徵量表(CUDOS-M)評估其特徵。

診斷與鑑別診斷

1、診斷要點

雙相障礙包括 4 種情感發作型別:躁狂、輕躁狂、混合、抑鬱發作。4 種情感發作的診斷要點如下:

1。躁狂發作:至少 1 周內幾乎每天的大部分時間存在以下所列的兩組症狀:以高漲、易激惹、自大為特徵的極端心境狀態,不同心境狀態之間快速改變;活動增多或主觀體驗到精力旺盛。同時,有數條與患者一貫行為方式或主觀體驗不同的其他臨床症狀:更健談或言語急迫;意念飄忽、聯想加快或思維奔逸;過度自信或誇大,在伴有精神病性症狀的躁狂患者中,可表現為誇大妄想;睡眠需要減少;注意力分散;衝動或魯莽行為;性慾增強,社交活動或目的指向性活動增多等。

2。輕躁狂發作:症狀與躁狂發作一致,與躁狂發作的鑑別點包括:①不伴精神病性症狀;②不伴社會功能嚴重損害;③不需要住院治療, 輕躁狂的病程標準在 ICD-11 中為“數日”,DSM-5則明確為4天。

3。混合發作:至少1周內每天的大多數時間裡,躁狂症狀與抑鬱症狀均存在且均突出,或躁狂症狀與抑鬱症狀兩者快速轉換。

4。抑鬱發作:雙相障礙抑鬱發作的ICD-11診斷要點同抑鬱障礙的抑鬱發作。ICD-11將雙相障礙主要分為雙相障礙Ⅰ型(bipolar disorder typeⅠ,BD-Ⅰ)、雙相障礙Ⅱ型(bipolar disorder typeⅡ,BD- Ⅱ)和環性心境障礙。

雙相障礙Ⅰ型的診斷要點為至少符合 1 次躁狂發作或混合發作標準之要件。雙相障礙Ⅱ型的診斷要點包括:①病程中至少出現 1 次輕躁狂發作和 1 次抑鬱發作;②不符合躁狂或混合發作的診斷標準。

環性心境障礙的診斷要點包括:長期(≥2年)心境不穩定,表現為大量輕躁狂期和抑鬱期;輕躁狂期的嚴重程度或病程可能滿足或不滿足診斷要求,抑鬱期的嚴重程度和病程不滿足診斷要求;從未出現穩定的緩解期(持續時間≥2個月);無躁狂發作或混合發作史。

2、鑑別診斷

雙相障礙由於臨床表現多變且有多組臨床症狀,需要鑑別的疾病較多。

1。抑鬱障礙(單相抑鬱障礙)

抑鬱障礙指只有抑鬱發作、而無確切躁狂或輕躁狂發作史的心境障礙。大部分雙相障礙患者首次心境發作通常是抑鬱,在未發現躁狂或輕躁狂發作史時,將抑鬱發作患者診斷為抑鬱障礙符合診斷原則,雖然部分患者在之後改診為雙相障礙。

目前診斷標準未區分抑鬱障礙與雙相障礙的抑鬱發作,但二者的臨床特徵存在差異:雙相障礙患者抑鬱往往發作頻繁、急性起病或快速緩解、首發年齡小(通常小於20歲),具有情感波動性、伴精神病性症狀、非典型症狀、激越、 自傷、共病、雙相障礙家族史等。評估輕躁狂症狀自評量表(HCL-32)、心境障礙問卷(MDQ)可以輔助區分兩者。

2。器質性精神障礙

某些軀體或腦部疾病(如甲狀腺功能異常、腦外傷或腫瘤、癲癇等)及藥物(如皮質醇、抗結核藥及抗腫瘤藥等)可導致患者出現情感症狀。器質性精神障礙患者的情緒不穩定等心境發作與原發病密切相關,詳細的病史,體格、實驗室及影像學檢查有助於鑑別。

3。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精神活性物質可誘發抑鬱、輕躁狂甚至躁狂症狀,該病與雙相障礙關係複雜,二者有很高的共病率。鑑別主要依據病史、精神活性物質定性及體格檢查(可有陽性體徵)。使用精神活性物質的患者出現心境發作需待戒除精神活性物質後再次評估其心境,若仍存在症狀則可診斷雙相障礙;相反,則考慮為精神活性物質所致。

4。精神分裂症

雙相障礙可伴有精神病性症狀,常存在於心境發作期間,若心境發作緩解後精神病性症狀隨之消失,則診斷為雙相障礙伴精神病性症狀;相反,應考慮為精神分裂症或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此外,精神分裂症患者也可出現情感症狀、甚或心境發作,但若心境發作不滿足抑鬱發作、躁狂發作或混合發作的診斷要求,則仍診斷為精神分裂症。

5。人格障礙

情感不穩定性人格障礙容易與雙相障礙相混淆,兩者常共病。人格障礙常起病於兒童期或青春期早期,持續進展,而雙相障礙多起病於青春期後期或成年初期,臨床表現呈間歇性,心境穩定劑治療有效, 緩解期可基本恢復正常。若考慮人格障礙,採集病史時應仔細評估其成長及人際關係史等以資鑑別。

摘選自《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年版)》(國家衛生健康委於2020年11月23日釋出了《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年版)》,此版精神障礙診療規範,內容涉及16大類、100餘種臨床常見精神障礙。16大類精神障礙包括: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活性物質使用所致障礙、精神分裂症及其他原發性精神病性障礙、雙相障礙、抑鬱障礙、焦慮障礙、強迫及相關障礙、創傷及應激相關障礙、分離障礙、軀體症狀及相關障礙、進食與餵養障礙、睡眠障礙、成人人格和行為障礙、神經發育障礙、通常起病於兒童少年的行為和情緒障礙和成癮行為所致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