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茶行因隨意使用“西湖龍井”包裝盒包裝其他龍井茶被訴 經調解各賠償1.3萬元

據浙江寧波慈溪法院公眾號4月22日訊息,日前,慈溪法院辦理兩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兩茶行在銷售茶葉過程中,隨意使用帶有“西湖龍井”字樣的包裝盒包裝其他品牌龍井茶,被訴侵權。經過法院調解,兩被告茶行與原告達成和解。

兩茶行因隨意使用“西湖龍井”包裝盒包裝其他龍井茶被訴 經調解各賠償1.3萬元

“西湖龍井”權利人起訴茶行

今年2月初,慈溪法院接連收到兩份杭州市西湖龍井茶管理協會的訴狀,狀告慈溪兩家茶行在銷售茶葉過程中侵犯了“西湖龍井”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並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起訴稱,杭州市西湖龍井茶管理協會是第9129815號“西湖龍井”註冊商標的權利人。根據《“西湖龍井”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符合使用條件(包括特定生產地域範圍或者特定產品品質或者特定採摘、加工工藝流程)的經營者可申請使用該商標,且需與協會簽訂相關的合同和使用協議。

原告認為,兩被告茶行未經許可,在銷售的龍井茶茶葉包裝上顯著使用了“西湖龍井”字樣,侵犯了協會的商標權,給協會造成了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認為自身非惡意侵權茶行喊冤

兩被告茶行卻對杭州市西湖龍井茶管理協會的起訴感到委屈。

兩被告稱,自家店裡確有售賣西湖龍井茶,但這些西湖龍井茶茶葉和包裝盒都是透過正規渠道進貨的。因為“西湖龍井”的名頭響亮,一些顧客在店裡購買了其他品牌的龍井茶後,會希望用“西湖龍井”的包裝盒包裝,以顯得商品更有檔次。

兩茶行認為,這是顧客主動提出來的要求,且茶行在使用“西湖龍井”的包裝盒時,也並沒有對顧客進行額外收費,不應該被認定為侵權。

法院:不是所有龍井茶都可以叫“西湖龍井”

因原被告訟諍焦點明確,且案涉金額較小,為能更快速高效解決糾紛,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對案件進行審理。經原被告雙方同意,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具有品質擔保、質量認證的功能。透過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儲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保護和促進特色產品、特色行業的發展。”

法官向兩家被告茶行解釋道,濫用特定的地理標誌,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和品質產生誤認混淆,這也是一種損害消費者利益,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好比‘慈溪楊梅’,只有產於我們慈溪的楊梅才能用這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把產於其他地區的楊梅打上‘慈溪楊梅’字樣就是侵權的。”

經過承辦法官釋法明理,兩被告茶行與原告杭州市西湖龍井茶管理協會達成調解協議,兩被告承諾停止侵害原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分別賠償原告1。3萬元。

司法建議規範行業經營

慈溪茶葉市場巨大,茶葉經銷商眾多,承辦法官直覺兩家被告茶行的行為可能並非個例,便充分發揚“我為群眾辦實事”精神,主動作為,將教育整頓理論學習成果轉化為忠誠履職擔當行動,帶著案件相關資料,走訪了慈溪市茶業文化促進會。

走訪中,承辦法官向促進會有關負責人講述了上述兩起案件,雙方就全市茶葉的銷售情況、銷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企業維權等方面進行了交流和探討。該名有關負責人表示,希望今後能與法院加強協作,共同引導企業合法經營,營造良好的茶葉經營秩序。

隨後,法院向慈溪市茶業文化促進會發出了一份司法建議,建議促進會發揮職能,加強對茶葉銷售企業的引導,減少茶葉銷售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保護消費者及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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