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挾書律”的頒佈和廢除!

“焚書坑儒”歷來被視為秦始皇統治的一大罪狀,不過秦代的文化專制遠不止“焚書坑儒”那麼簡單,秦代的“挾書律”就是壓制文化發展的另一道枷鎖。

所謂“挾書律”是指完全禁止民間藏書。《漢書·惠帝紀》師古注引張宴曰:“秦律,敢有挾書者族。”民間私藏書籍可判滅族之罪。焚書令與挾書律兩道法令扼殺了春秋戰國以來蓬勃發展的民間文化。秦始皇下令焚書,只保留兩種書,一種是“博士官所職”之書,即博士官職務用書;另一種是“醫藥、卜筮、種樹之書”。前者是官書只在官府不在民間,後者也僅限於少數專業人員。焚書令又規定“以吏為師”,實際上取消了私學。當時沒有書店,私學是民間書籍流通的重要渠道,這實際上讓書籍在民間絕跡。

“挾書律”的頒佈和廢除!

其實秦代的“挾書律”只不過是繼承了西周以來七八百年的官書壟斷傳統。所謂官書壟斷是指書籍與著作全部歸官府所有,歸官府掌管。西周時期,政教合一,學在官府,官師不分。凡學校都是官學,凡教師都是官員,凡書籍都是官書,官府對書籍形成高度的壟斷。周代的官書制度,使官書不向公眾開放,甚至不向一般的貴族開放,民間基本上沒有什麼書籍傳播。

但是春秋以來禮崩樂壞,西周的官方文化開始下移。從孔子開始,社會上開始出現辦私學的浪潮,隨即出現諸子著作,對官書壟斷形成很大的衝擊。戰國時期,官書壟斷終於出現動搖,書不再只有官書,民間書籍也以諸子著作為主,透過私學在師徒和學派內部流通。

“挾書律”的頒佈和廢除!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秦始皇全盤接受了丞相李斯的建議,下詔禁止儒生以古非今的言論和著述,明確規定了秦國的文化政策。為了預防全國各地執行的力度不一,專門起草出臺了關於藏書的法律——《挾書律》。本律的主要內容有:

一、史官只准收藏秦國(含六國)史籍,其餘一律焚燬;

二、民間所藏《詩》、《書》與百家著述者,須上繳官府銷燬;

三、私人不得藏法家以外任何學派的書籍凡藏有法家以外的任何學派的著作,處以腰斬、族誅。醫學、占卜、種樹、農桑之書除外。

四、焚書令下達後在三十天內不焚燒、銷燬者,罰作苦役;

五、敢談論《詩》、《書》者,棄市;

六、議論時政者,族誅;

七、官吏有知情不舉者,與犯者同罪;

八、私藏違禁書籍者,黥為城旦;

九、投遞匿名信者,依法拘捕,審訊定罪;

十、欲學法令者,以吏為師。

以上內容從目前所能發掘到的史料和當時的文化背景來看,可能就是《挾書律》的主要內容。

關於《挾書律》原作的具體條文,今天還無從考索,或許在未來的考古發現中,能發掘出土到記載《挾書律》具體條文的竹簡或者帛書等文獻。甚至可以猜測在秦陵中,能出土秦朝時期的文書、檔案,或許透過這些文書檔案解開歷史、文化上的一些重大之謎。最為關鍵的是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

下令“焚書坑儒”後,不少文化典籍都被燒燬。陵墓內如存有一定的文化典籍的話,上面可能記載有完整的秦國曆史。

“挾書律”的頒佈和廢除!

“挾書律”的頒佈和廢除!

高祖十二年(

公元前195年),漢高祖在平定逆臣英布的戰爭中受傷而死,劉邦的嫡長子劉盈繼承了皇位,為漢惠帝。漢惠帝劉盈(前213~前188)即位後實施“仁政”,減輕賦稅,提拔曹參為丞相,政治比較清明,社會也很安定。但是不久大權便落入太后呂雉的手中。在位後期處處受母親呂雉的牽制,在位7年,以至最後抑鬱而終,享年僅24歲。他在位七年裡,所作的安邦治國的業績,史書記載寥寥無幾,主要是在呂雉的影響下,在文化政策上進行了一系列調整,吸取了秦王朝的教訓,採取了比較開明的文化政策,在具體的國策中,將原來秦朝的殘酷刑法和嚴酷的治國方略作了相當大的調整,推行“無為而治”的黃老之術。呂后執政的十六年中,陸續地對秦律加以修改,諸如實行減刑、頒贖罪法、廢除三族罪、弛商賈之律、免去妨害吏民的法令等。

其中免去妨害吏民的法令中,最為突出的一個就是廢除“挾書律”。意識到《挾書律》的實施,實在是不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尤其是不利於國家的文化建設和國民的文化素質的提高。於是在惠帝四年(前191),詔告全國,廢除《挾書律》:“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

延續千年的官書壟斷傳統徹底終結,至此中國書籍進入公眾傳播的新時代。

自此以後,長期珍藏在民間的古書陸續開始在民間出現,為漢代的文化復興,提供了前提條件,為後來的為“文景之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