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答南都問:完善類案監督機制,有效治理同案異判

南方都市報

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7月26日,最高檢舉行新聞釋出會,釋出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法院應當作出再審裁定,民事抗訴案件是不是越多越好?檢察機關如何保障監督質量?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迴應南都記者稱,近年來,最高檢黨組對民事檢察工作提出了“精準監督”的工作要求。所謂的“精準監督”,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有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透過優先選擇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糾偏、創新、進步、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力爭抗訴一件促進解決一個領域、一個地方、一個時期司法理念、政策、導向的問題;透過檢察建議促使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內部審判監督機制作用,進一步規範司法行為。

最高檢答南都問:完善類案監督機制,有效治理同案異判

馮小光稱,檢察機關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數量的多與少,與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密切相關,也與民事訴訟規律執行情況相關。總的規律是,從法院一審、二審、再審,一直到檢察監督環節,案件數量逐漸減少。

馮小光表示,全國檢察機關要以精準監督理念為指引,不斷最佳化生效裁判結果監督,切實提高監督的精準性和權威性。

一是堅持法定性與必要性相結合的民事訴訟監督標準。法定性標準主要是指檢察機關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相關規定來審查民事裁判結果和民事審判活動的違法性。必要性標準主要是指檢察機關應當結合監督的社會效果、裁判作出時的司法政策和社會背景等因素對監督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在對相關因素綜合考量後再作出是否予以監督的決定。

二是進一步提升民事訴訟監督規範化建設。在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過程中,要樹立嚴格的程式意識,從受理、分案、審查、討論、報批、決定、出庭等各個環節不斷規範辦案程式,切實提高辦案的精準度和監督的權威性。

三是積極構建民事訴訟精準監督保障機制。如完善案例指導制度,發揮指導性案例的引領示範作用;完善類案監督機制,有效治理同案異判,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完善聽證機制,透過監督過程中當事人的對抗性互動,提升案件事實判斷和案件實體處理的精準性,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完善基層基礎工作機制,構建各級檢察院各有側重、密切配合、全面履職的民事檢察監督格局。